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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一周年:让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公平精准有温度的救助”
来源:广东民政信息网   时间:2018-09-05 17:52: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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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东第一部社会救助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广东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法律遵循。

《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可及性”和“精准度”两方面,解决了困扰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制度“碎片化”、救助对象“覆盖窄”和“认定难”等问题。《条例》实施一周年,给困难群众带来哪些帮助?又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一些实践经验或可作借鉴。

救助水平不断提升

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条例》出台后,广东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升,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18年7月底,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728元,595元,比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58元、35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562元、271元,比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52元、41元。

特困人员供养:截至2018年7月底,城镇年人均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14320元、13880元;农村年人均农村特困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10712元、9853元,比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912元、753元。

受灾人员救助:2017年,省财政共安排下达中央和省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3346亿元。2018年,省财政继续安排2亿元预算,保障全省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遭受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2018年1月至6月,已为74万人次居民提供直接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比去年提高10%。

临时救助:2018年上半年共开展临时救助8.8万人次,救助水平达1301元/人(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组织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全省共出动救助车辆21086台次、工作人员68784人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共50821人次,其中街面救助8978人。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2018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560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950元/人/月。广东重度残疾的孤儿可以同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2520元/人/年。在孤儿医疗保障方面,《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将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本省户籍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解决救助制度“碎片化”

原来社会救助制度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不能及时共享信息,容易产生重复救助或者不知道申请救助的问题。《条例》出台后,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1个县(市、区)均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2018年4月,省政府召开了省级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困难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圳、佛山、惠州、梅州、中山、肇庆等市形成制度化协调沟通机制,统筹各类救助资源,解决急难个案。

据了解,广东省依托省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实现各个救助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会自动共享到教育、住建、人社、卫计等部门,使困难群众能够立刻得到减免子女学费、廉租房申请、“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等其他社会救助。

拓宽救助范围,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开展医疗救助二次救助

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条例》不仅针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人群,还惠及突然得了大病、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医疗支出的普通群众。经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还可申请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

中山市大病困难帮扶中心近日通过系统大数据主动筛查,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并链接慈善救助。患结核性脑膜炎的中山市三乡镇圩仔社区普通居民莫叔,面对巨额医药费185.08万元一筹莫展。医药费通过医保报销117.39万元后,个人仍需负担67.69万元。幸好,中山市“支出型医疗救助”为他一次性发放了最高额度医疗救助金20万元,市级临时救助给予0.29万元,但莫叔仍有47.4万元医疗费需自己负担。中山市大病困难帮扶中心通过医疗救助结算系统大数据分析,发现莫叔仍存在较大困难,立即主动跟他对接并协助申请专项慈善救助,分两次救助共计15万元。最后,各项救助金合共分担了医疗费用的82.5%。莫叔本人负担32.4万元只占总费用17.5%。

《条例》施行后,省民政厅等部门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工作方案》等文件,不断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开展“二次救助”。

惠州市医疗救助在实现政策内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100%报销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二次救助”,对政策外自付医疗费用计入医疗救助基数,保障对象政策外住院自付费用年度超过5000元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万元。2018年7月,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老坑村一般贫困户高叔因患心脏病,治疗费高达182834元。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02005元、大病保险报销23561元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报销1124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100%;在此基础上,对政策外费用给予“二次救助”报销20514元,最终,高叔个人只需支付25514元,综合报销比例达86%。

群众到中山市大病困难帮扶中心咨询社会救助申请

低保等“信息化核对”便民利民、公平公正

解决救助对象“申请难”、“认定难”

原来群众申请社会救助需要前往政府部门和银行开具各类证明,而工作人员对救助申请对象的信息核查多是依靠救助对象自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情况,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公示等途径核实,社会救助存在“申请难”、“认定难”问题。《条例》出台后,凡是救助对象认定,都必须首先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核对系统联通了公安、人社、工商等共12个部门并实现了与28家商业银行信息对接,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快速、准确比对,并出具核对结果。实现了困难群众办事从跑多个部门变为只去一个办事大厅,从多次跑现场变为只需到一次,开具各相关部门证明的周期从2至3周缩短到48小时。

此外,《条例》突破性地对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居民提供了申请渠道,困难群众可向省内任一社会救助窗口提交救助申请。异地受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同时避免了镇(街)不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以及“人情保”、“关系保”,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特困供养机构供给侧改革形成“广东模式”

《条例》除了夯实九大项政府救助的基石,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2017年11月7日,民政部在广东云浮召开部分省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座谈会,推广广东改革经验。据了解,广东正在全面推进特困供养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筹打包改革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将现有特困供养机构床位升级改造为护理型床位,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集中供养服务,探索出既能满足政府兜底保障又能适应养老市场需求的新路子。截至2017年底,全省有21所特困供养机构与社会力量签订了合同(协议),引进社会资本2.5亿元,对4985张床位进行了护理型床位升级改造。第二批30个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此外,依托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类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