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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来源:广东民政信息网   时间:2018-09-04 17:51: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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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广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从2014年起,每年将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纳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2018年扩大到城乡特困人员。为更好实现特困人员的生活和护理“双重”保障,经省政府同意,8月29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健全特困人员护理制度,提升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努力实现民政部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主要目标。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省级指导标准为: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具体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市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逾期不确定、公布标准的市,省政府将作出通报批评。

根据《通知》,办理程序如下:县级民政部门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其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名单。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经申请或报告及时进行复核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护理服务提供方。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护理服务登记,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护理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式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

《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责任。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护理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各类护理补贴制度的有效衔接。各级财政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护理所需资金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各地要定期对特困人员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确保其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