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信息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东民政信息网   时间:2019-01-23 17:53:02   浏览:-
字号:

粤民发〔2018〕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兜底性基础作用,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区可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购买机制。各地区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区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基层现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乡镇(街道)、村(居)普遍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服务规范、公示救助政策,方便困难群众咨询和求助。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二)落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地区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应按照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其中,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退役军人、年龄30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2人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辖区的基层社会救助各项事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纵向连接省市县镇四级的架构,横向连通市县两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横向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实现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粤省事、基层综合办事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平台衔接,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救助申请以及网上预约服务,实现互联网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异地申请工作,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救助异地申请。

(五)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党性和政治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社会救助等重大民生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区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业务进修列入年度计划。省民政厅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市、县(市、区)民政局每年至少举办1次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剖析、现场教学等形式,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逐步打造一支以中青年为骨干,有爱心、有责任、有韧性、接地气的人才队伍。通过优胜劣汰、激励先进、清退后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地区对不适宜做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组织保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能力建设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要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招聘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积极完善和实施就业扶持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