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梅市民字〔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粤民发〔2015〕8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制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梅州市城镇最低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5元、农村最低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35元;城镇最低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419元、农村最低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191元。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梅州市农村五保年供养标准提高到6470元/人以上,确保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五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并将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梅州市民政局
2016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