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梅市民字〔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梅州市城镇最低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农村最低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城镇最低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375元、农村最低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173元。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5 年5 月1日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
二、各县(市、区)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并将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报市民政局备案。
梅州市民政局
2015年4月16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