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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7-05-23 23:57: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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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市民字〔2017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2017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制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201711日起,执行《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见附件)。

二、从201711日起,梅州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088/人年以上,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各县(市、区)应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对低保、特困人员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附件: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17522

附件:

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县(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

(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元/人月)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分散

供养

集中

供养

梅江区

620

460

360

12000

兴宁市

580

400

457

206

11160

9000

梅县区

580

400

460

210

11136

9720

平远县

580

400

457

206

11136

8400

蕉岭县

580

400

457

206

11136

8304

大埔县

580

400

457

206

11160

8160

丰顺县

580

400

457

206

11160

8400

10800

五华县

580

400

457

206

11136

8400

10800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