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市府办印发《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资金资助 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市府办印发《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资金资助 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8-04-18 08:54:38   浏览:-
字号:

近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同时,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本市兴办,符合特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补贴。这些条件包括: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开业运营满一年以上;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违法记录,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0%以上;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年人比例达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比例达1:3以内;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申请时段向民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符合补贴要求的民办养老机构可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和实地勘察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资助。(来源:梅州日报记者李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