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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网站   时间:2016-11-17 09:23: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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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主体

  (一)购买主体。民政系统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是本系统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承接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各地要根据粤府办﹝2014﹞33号文件的规定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二、购买内容

  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支持,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

  (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四)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项目。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五)养老服务评估项目。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内容

  (六)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老年人购买电子呼叫终端设备和提供方便、及时、快捷的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内容。

  (七)养老服务课题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对老年人口状况、社会养老需求及存在问题、养老政策导向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为制定养老政策和措施办法提供理论依据。

  (八)养老服务行业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现状、服务提供水平、存在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评估,为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定服务标准等提供理论依据。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与养老服务的相关事项。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和工作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购买方式

  (一)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购买养老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二)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养老服务的价格,从而帮助老年人减轻养老消费负担,或弥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四、购买程序

  (一)制定购买计划。各地要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结合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和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细化目录清单,制定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所需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

  (二)实施购买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的,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采取服务外包或其他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其中: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

  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3.单笔金额较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透明、节约、效能”原则自行选择其他竞争性方式实施。

  4.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实施。

  (严格合同管理。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

  五、资金安排及支付

  (一)资金安排。各地要根据粤府办﹝2014﹞33号和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532)精神,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将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也可在现有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但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福利服务的主体,如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不能作为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资金支付。依据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如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民政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可根据粤府办﹝2014﹞33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六、规范管理

  (一)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地要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购买主体要主动将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6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