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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8-05-28 09:13: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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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发〔201879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委)、质监部门、食药监局、老龄办:

根据民政部等8部《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结合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86号)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广东省老龄办

2018年52


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2017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五查五改、对标达标”的要求,对各类养老机构进行了大检查、大整治,养老院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8年,为深化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8部《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出发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坚持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解决影响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养老机构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以入住在养老机构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到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机构普遍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国家和省的标准,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2018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标《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巩固排查整治成效。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老龄办等部门,根据《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各类养老机构进行再评估。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的养老机构要督促其巩固提高;对基础性指标不达标经整治后合格的养老机构,确保已整治的问题不反弹;对基础性指标不达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各地要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办法,集中进行整治,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全部消除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时间:2018年5月;实施部门:民政牵头,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老龄办配合】

(二)加强有关政策实施,促进养老机构合法运营各地要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省民政厅等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7部委办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粤民发〔2018〕241号,以下简称“粤民发〔2018〕241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以下的免予环评,大于5000平米小于50000平米的实行环评备案,50000平米及以上的应提供环评报告;养老机构供自理老人就寝的房间及区域可设置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四层及以上楼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实施时间:2018年5月-10月;实施部门:民政牵头,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配合】

(三)修订质量评价规范,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根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在总结2017年我省实施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基础上,制定出台《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推进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新增星级养老机构200家以上。【实施时间:2018年5月-11月;实施部门:省民政厅,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通过宣传培训、案例分析、组织实施、第三方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意识。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所有公办养老机构、70%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参保。【实施时间:2018年5月-11月;实施部门:省民政厅,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基层民政部门业务干部、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培训,贯彻落实和普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省、市、县(区)、养老院分级培训体系,发挥分级培训长效机制的实效作用;持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双千”计划(每年为欠发达地区免费培训2000名养老护理员)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专业培训的,各地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实施时间:2018年5月-11月;实施部门: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

)推动医养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落实《实施意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支持养老机构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双向转介机制,为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时间:2018年5月-12月;实施部门:卫生计生、民政部门】

)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认真落实《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粤民函〔2017〕838号),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更新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市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信息质量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2018年11月前,各市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实施时间:2018年5月-10月;实施部门:省民政厅,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管理订《广东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细则》,出台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健全农村敬老院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适应国家提出农村敬老院要优先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定位,深化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加快出台特困人员护理制度,提升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和护理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敬老院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增强机构风险防范能力。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范化。【实施时间:2018年5月-11月;实施部门:省民政厅,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养老、孝老、敬老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平面媒体、影视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宣传活动,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法规政策教育和“敬老月”等宣传活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良好氛围。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联合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并将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纳入“敬老文明号”创建指标。【实施时间:2018年5月-11月;实施部门:省老龄办、省民政厅,地方各级老龄工作、民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关系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件大事,深化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作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其中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各地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专项行动深入地抓好抓实,不断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使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加有保障、更可持续。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86号)和粤民发〔2017〕241号文的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力协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工作统筹。

(二)资金重点投入,加强保障支持。各地要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保障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各级民政部门统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凡符合预算用途规定的,要重点用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所需,特别是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购买第三方服务等。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公办养老院中现有设施落后、制约服务质量提升的改造项目,落实设备购置经费。要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投入力度,落实将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对被省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激励引导养老院自主投入提高服务质量。

(三)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督查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一律曝光。省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继续将专项行动纳入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

各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5月18日前报送省民政厅;11月15日前将2018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2018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一、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动员、领导批示)、制度制订或出台情况、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培训人数)、资金投入情况、省级抽查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对比2017年底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成效

包括:整治达标或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数量(主要是对未许可机构的处置、挂帐问题的整改、安全制度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化工作(各类标准、规范、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情况、农村养老院改造情况、省市创新政策措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