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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时间:2018-06-25 09:28: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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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福〔20123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2125

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养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老年护理院)、敬老院、托老所等。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指引,履行合同约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

第四条 养老机构除适用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引用文件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0)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卫生部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726日卫生部颁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2008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 15980-2009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GB 15981-2009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三章 术语定义

第六条 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二)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

(四)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

(五)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供养城市中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六)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政府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为接收烈属老人、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七)养老院(老人院):接收政府供养的或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八)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九)护老院:专为接收介助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养护院(老年护理院):专为接收介护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一)敬老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村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十二)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七条 建筑设计基本原则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三)老年人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

(四)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八条 出入口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三)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35m ,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四)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五)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第九条 过厅和走道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车床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cm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三)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四)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0.65m高处宜设Ф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第十条 楼梯、坡道和电梯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二)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4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三)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l0mm

(四)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 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五)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车床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可视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二)集中托养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

(三)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

(四)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 m

第十二条

(一)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二)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三)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 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四)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第十三条 卫生间

(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和淋浴器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

(二)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三)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四)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五)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或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或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六)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 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七)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L”形安全扶手或“I I”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八)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头。

(九)卫生间、厕位间室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十四条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二)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三)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30m,寒冷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5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第十五条

(一)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30m

(二)老年人住宅户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三)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四)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第十六条 室内装修

(一)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三)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四)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立方米以上的贮藏空间。

第十七条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和取暖设备。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音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四)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五)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0.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六)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1.30—1.50m

(七)起居室、卧室可设闭路有线电视插孔。

(八)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关闭装置;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开关。

(九)电源开关应选用宽面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30—1.50m

(十)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层或区域应设公用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钮。

(十一)老人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第五章 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入住合同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者其监护人、担保人、联系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订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执行,合同的内容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双方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与内容。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入住老人的情况;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四)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安全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免责条款;

(十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一)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人员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经培训持证上岗。

(二)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老人完成个人清洁卫生及起居、穿衣、修饰、饮食、口腔清洁、入厕、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等。

1. 个人日常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洗脚、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等。

2.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3. 修饰包括梳头、修剪指(趾)甲等。

4. 饮食照料包括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肠内营养(鼻饲法、滴注法)等。

5.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假牙。

6. 入厕包括定时提醒入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便、排尿。

7.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

8. 压疮预防应保持床单的干燥、整洁,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

9. 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三)应配备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设施设备。

(四)有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

(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有个人生活照料计划,按需服务。

(六)有文字或图表说明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七)生活照料服务做到:

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碰伤。

六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

老年人居室室内清洁、物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八)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和记录。

(九)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 膳食服务

(一)养老机构提供膳食服务应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厨师、营养师有职业资格证。

(二)膳食服务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

(三)膳食服务设备、器具应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应配有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

(四)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膳食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每周的食谱及服务须知,并根据老年人生理需求提供多种膳食服务。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的储存、运输、加工、制作、留样的环节管理,严防食物污染。

1. 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库房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成品。

2. 从食堂发出的食品,必须做到洁净、无毒、无致病菌、无寄生虫、无腐败变质,无杂质。

3. 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4. 厨房供应的每餐食物留样备查,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于清洁消毒后的密封专用容器内,在冷藏的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g

(六)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七)从事膳食服务人员必须有健康合格证,每年定期体格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八)从事膳食服务工作的人员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衣物。每周换洗二次以上工作服;穿戴好工作服及工作帽后方可进入操作间。

(九)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孳生。

(十)定期对膳食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服务

(一)按《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二)环境卫生服务包括老年人居室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设备。

(四)环境卫生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等。

第二十二条 休闲娱乐服务

(一)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宜由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士)、护士、养老护理员等人员负责。

(二)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建有老人活动室、文化阅览室等。

(三)提供的休闲娱乐服务项目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四)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实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洗衣服务

(一)有提供洗衣服务的设施设备(洗涤机械等)和场地。

(二)洗衣场地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逆行。

(三)定点收集污物,不在老年人居室清点污物,做到污物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有记录。

(四)衣物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单独洗涤,先消毒后清洗;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经试纸检测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时间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

(五)老年人衣物有标识,洗涤物品做到无污渍,整理折叠,准确无误、清洁,折叠后送还老年人。

(六)有洗衣流程说明提供洗衣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七)定期对洗衣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护服务

(一)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达到避免或减少对老年人伤害的目的。

(二)安全保护服务包括提供安全设施设备,采取预防措施等。

1. 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

2. 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等。

3. 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年人不安全的因素,制定常见意外的预防措施和意外灾害造成老年人不安全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三)对必须使用约束物品的老年人,在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及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四)有安全保护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规定提供服务。

(五)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记录。

(六)定期对安全保护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通讯服务

(一)通讯服务包括公用电话、计算机网络、代办电报、书信代写与投寄等相关的服务。

(二)应保持老人与外界的通讯畅通、有效。

(三)有提供通讯服务设备。

(四)应保护老人相关信息的隐私与安全。

(五)通讯设备应定期检查,保证畅通,当日修复率100%

第二十六条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一)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人员由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等人员担任。

(二)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访视、访谈、个案服务、小组活动、危机处理、咨询活动等。

(三)养老机构应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设备和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

(四)养老机构有心理(精神)支持危急处理程序,发现危机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对处理措施有记录。

(五)养老机构应指派人员定期与老年人进行交谈,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精神)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给予适度干预,对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老年护理服务

(一)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需要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内容。

(二)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人员应是执业护士、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只能在执业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

(三)老年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院内感染控制、临终护理等。

1. 基础护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和基础护理技术。

2. 老年专科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3. 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年人心理卫生教育、老年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 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5. 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6. 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精神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7. 院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8. 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9. 临终护理包括解除临终期老年人的疼痛和困难,提高临终期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好临终期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死亡教育和家属的心理(精神)支持,消除老年人的临终恐惧。

(四)提供的老年护理服务项目符合养老机构性质和入住老年人需求,对老年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个案管理。

(五)对入住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有明确的护理目标、制订个案护理计划,落实护理措施;有护理评估记录。

(六)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0压疮发生率≤5‰0压疮发生率为0,院内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护理记录合格率≥90%,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为0

(七)对养老护理员工作有每周定期检查计划、记录和每月培训指导计划、记录。

(八)定期对老年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记录。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健服务

(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应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活动范围和地点符合要求。

(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转院前急救工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三)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流程或程序,有国家认可的医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的程序、诊疗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巡视制度、抢救制度、安全医疗制度)和人员职责。

(四)养老机构设置有医疗机构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五)应在老年人入住后24小时内建立、填写健康档案,每位老年人健康档案完整。

(六)通过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能符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七)根据老年人的情况按规定查房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年人发生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

(八)每年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九)医疗保健服务过程记录及时、填写准确,按规定保存。

(十)医疗用品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实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十一)执业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服务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服务

(一)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

(二)咨询服务包括开展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三)提供咨询服务具备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四)有提供咨询服务和评估服务的记录。

(五)定期对咨询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三十条 送餐服务

提供送餐服务应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老年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服务

(一)提供委托服务的人员由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或指定专人担任。

(二)委托服务的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物品、陪同购物、帮助老年人书信、文书书写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等。

(三)委托报务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做到当面清点财物,注意老年人的安全。

(四)提供委托服务过程时应做到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财物。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员及人员配备

(一)养老护理员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持证上岗。护理员与入住老人比例宜为:与自理老人110,与介助老人16,与介护老人13

(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领导班子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和有助理社工师职业资格以上的成员至少各l名。

(三)行政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下的,不超过15%。

(四)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证书悬挂在醒目处。

(二)有介绍本机构情况的资料,说明本机构的服务宗旨、对象、项目、收费及托养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三)有可供有关部门查阅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四)有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五)有适合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

(七)有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花名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八)有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九)有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

(十)养老机构对长期住院的老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需要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十一)有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落实率≥90%。

(十二)会计、出纳不得1人兼任,财务管理及记帐符合财务、审计等规定要求。

(十三)机构内应建立有老人参加的民主管理委员会。

(十四)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务管理

(一)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申请书、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健康检查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入住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

(三)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四)加强对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五)建有业务培训的场所和配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对各类人员定期培训的工作计划。

(六)各类报表应准确及时,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后勤保障

(一)安全保障

1. 应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 有建立安全保障工作的流程或程序、制度和明确人员职责。

3. 有提供安全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设有电子监控系统,公共场所、公共进出口、走廊、过道等区域和部位设有摄像头。

4. 有提供安全保障的记录。

(二)物业管理维修保障

1.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需由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

2. 有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的流程或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制度和人员职责。

3. 有根据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完好率100%

4.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应有检验合格许可证并按时完成年检。

5. 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

(三)交通保障

1. 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有国家正式驾驶执照。

2. 建立有交通服务的流程或程序、制度和明确人员职责。

3. 保证服务对象得到快捷、方便、安全的交通服务,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4. 提供交通服务的车辆有定期检修记录,车辆完好率达到100%

第七章 监控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服务质量评定

(一)养老机构应开展服务评定活动,建立定期评定制度。

(二)通过自评、召开座谈会、意见箱、调查表、老人参与的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开展服务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服务对象满意率应达到≥90%

第三十七条 服务改进

(一)持续改进

通过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策划及确定,提出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明确改进的目标,确定改进的方案;通过预防措施及特定评审,实施改进并评价改进结果,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纠正措施

1. 有纠正不合格的措施、程序。

2. 纠正方面包括:导致服务对象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合格服务;服务设计缺陷或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现象;提供的设施或物品的不合格。

3. 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描述不合格事实;调查并分析导致不合格服务的原因;确定并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三)预防措施

1. 有预防措施的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服务的因素,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发生。

2. 预防措施程序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服务过程记录,安全隐患,提出潜在的不合格服务因素;调查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的原因;确定并记录消除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养老机构年检工作。公办养老机构的年检工作由主管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由负责登记的机关负责。省民政厅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可依据本指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服务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参考样式

注:有下滑线的内容为选填内容;括弧内容供参考。

附件:

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

(参考样式)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也可是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 乙方、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 (养老机构名称)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 乙方指定丙方在特殊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4. 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及省制定的行业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 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无吸毒嗜好,无自杀、自残、攻击他人等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精神性障碍或缺陷。

甲方可根据自有的医疗设备,对乙方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初步确定乙方是否符合上述入住条件。

2. 入住程序:

1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3,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2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向甲方提供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能自理或不能自理情况等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4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提供的《体检报告》、《健康状况陈述书》,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生活自理老人生活半自理的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对甲方所作出的测评结果表示认可(在《自理能力测评报告》签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5

4符合上述情况的,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填写《入住登记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合同附件6

第二条 服务设施

1. 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别墅套间单间双人间三人间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2. 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床位)为:区(幢)号(床)。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由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书面确认调整。

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间内服务设施《房间设备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合同附件7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由甲、乙或丙方确定),《甲方服务范围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合同附件8

2. 乙方如增加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乙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3.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省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及丙方。体检费用由方(或共同)负担。

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需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征得乙方及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方(或共同)负担。

乙方及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乙方的体检。

第五条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经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签字确认(由甲方制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9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1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可根据相应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或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或者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支付,甲方应向支付人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2. 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如甲方无要求,则无需填写)

1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或者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如乙方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出现变化,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另行确定护理等级,相关费用随之进行调整,如暂时联系不上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所产生变化的费用,由乙、丙方按相应的标准支付。

5)乙方入住后因精神、情绪、心理、性格、生活习惯等原因不适宜院内生活的,经甲方努力,仍无改善的,为维护乙方及院内其他老人的权利,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在两周内为乙方办理退院或转院手续,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安抚工作。

6)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精神、情绪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约束或其他紧急措施。

2. 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服务设施设备,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等部门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乙方、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11)甲方仅向乙方提供住宿和相应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乙方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2. 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设备。

3)不影响其他入住老人的正常生活照料。

4)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不擅自到甲方场所的范围以外活动。如丙方要求甲方不限乙方自由外出,丙方需作出书面承诺,外出期间所发生的意外情况均由乙、丙方负责。

6)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结清。

7)委托丙方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意外、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 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当在乙方同意的基础上才可向甲方申请将乙方送至甲方托养,丙方是乙方在甲方托养期间的监护人。

2)乙方入住前丙方要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

3)乙方入住期间与其他老人如发生争执、吵闹,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乙方的劝服工作,若经劝说教育无效,或因突发难以预料的精神和心理障碍而发生打架、伤害他人、自伤、自残、自亡等的意外事件,责任由当事人和丙方负责。

4)丙方收到甲方变更乙方护理级别等服务项目的通知后,如对变更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将被视为默许和同意。

5)丙方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6)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8与乙方共同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 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2. 乙方无丙方担保情况

乙方在无丙方担保情况下欲入住的,须出示个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月支付费用能力的证明(如公证书)。根据《担保法》,如办理支付费用的资产抵押,房屋抵押应向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机动车辆应向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托养期间,一旦丧失行为能力或拖欠托养费用,甲方可处理乙方私有财产,用于支付乙方的一切费用。

3. 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3. 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拖欠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起诉丙方及对乙方有赡养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 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药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药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各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积极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抢救性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5. 丙方一旦丧失履约能力,其他第三人自愿履行丙方义务的,须另行签定协议。

6. 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服务的,乙方及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服务费用;乙方及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人工、物品、材料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及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及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及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又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和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出院。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出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或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甲方有权视情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住所。

6)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等费用。

7)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8)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9)乙方的个人行为或病情的发展超出了甲方的管理、护理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实际提供的服务与乙方及丙方结清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 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的,造成乙方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或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按甲方提出的期限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分之的违约金。

6.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伤害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 除因不可抗力、乙、丙方过错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8. 甲方需要停业、转让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丙方,并协助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托养或送回住所。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方应协助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住所。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从日起至日。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

1. 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及丙方可共同申请续订合同。

2. 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出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3. 合同期满后乙方及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乙方又不搬出养老院,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搬出养老院。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养老院,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2)项办理。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方。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如果以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而被退回,则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方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了乙方。

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 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 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 乙方或丙方签字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

5. 经乙方或丙方签字认可的《自理能力测评报告》

6. 入住登记表

7. 房间设备表

8. 甲方服务范围表

9.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10.×××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11. 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如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异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三方未尽事宜可在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补充。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