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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取消设立许可对养老机构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
来源:广东民政信息网   时间:2019-01-23 18:06: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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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从2013年民政部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到2018年底取消,实行了5年的这一行政许可从此废止。该如何看待许可的取消?养老机构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是重要的支撑主体,取消设立许可后,该如何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是亟待研究和解答的问题。毫无疑问,当年设立许可是依法进行的,有它的必要性,但今天取消设立许可也是适应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这一新形势的需要。


从宏观视角上看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发布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预测的数据,2010年至204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增加2.24亿人,年均将净增746万人。2040年至2045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34岁;2041年80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占比将达到5.15%,204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到24.9%。面对即将进入超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养老服务的发展被提到国家战略层面,但是养老服务的发展有一个过程,首先它要取决于一个供需适配的养老服务市场。目前单从供给侧看,养老服务供给的有效性仍明显不足,养老服务的存量结构还不够合理,突出表现在满足健康老人的养老机构多,而满足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的照护护理型机构相对不足。不可否认的是,养老机构设立时的“高门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设立时,要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审查、审核意见。对于很多民办养老机构而言,无异于设立了难以逾越的屏障,再加上养老机构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的存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长期以来“雷声大,雨点小”,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效果难以显现。取消设立许可意味着进一步放宽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进入的制度成本,从理论上讲,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总量会进一步增加。有了充分数量的市场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供给的总量才能增加、结构才能改善。


从微观层面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促进养老机构公平竞争、公平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两者并不在一个水平线上竞争,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千方百计跳过了许可的“门槛”,但依然在用地、补贴等方面难以跟公办养老机构获得同等待遇。在养老服务市场中,民办养老机构以全成本定价必然无法与公办养老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取消设立许可,所有的养老机构无一例外地接受消费者的评判,优胜劣汰的养老服务市场竞争法则才能确立起来。


同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也是政府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需要。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既是对行政机关的赋权,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多一项许可,意味着行政机关就多了一份权力。长期以来老百姓反映的一些现象,比如,一些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些干部“吃拿卡要”,本质上是设立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滥造成的。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把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社会自主决定的事项交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接承办,才能净化政府“门庭”,激发社会活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道理也在这里,它对于政府部门是舍弃了一部分权力,对于想开设养老机构的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则是少了一些限制,多了一些方便。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既然依法被取消,就绝不能再搞变相许可和隐性许可,而应站在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保障好亿万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对已有的养老机构监管措施和机制进行完善。解决取消设立许可后保持监管不弱化的问题,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

要尽快摸清掌握许可取消后养老机构监管留下的“空当”,从而把准问题、对症下药,从制度上尽快补上监管的漏洞和短板。


2

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的标准体系。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许可,这一规定反过来理解,即加强监管就可以从行业管理上做文章。应当在现有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的标准体系、细化标准内容,进一步确立标准执行的行业意识,树立良好的行业规范。


3

引导养老机构扩大管理和服务公开的力度,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诚信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缺少诚信的市场,必然是秩序混乱的市场。把诚信纳入养老机构评估和对养老机构提供政府补贴的考量因素,建立失信违规养老机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惩罚制止力度,这些措施是保证养老机构依法规范运营所必不可少的。同时,要考虑开办养老机构涉及城建、环保、消防、卫生、市场监管等诸多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既要理清职责,做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又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总之,取消设立许可对于养老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在许可取消后及时研究和实施更科学、更有效的监管和扶持措施,使国家的这一重大决真正落实落地,产生预期效果。(作者:江治强,系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