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是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要和整治违规建坟的重要举措。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森林生态、护林防火、美化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和深化殡葬改革、扫除丧葬陋习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此项工作也是“十三五”期间省政府对各级政府实行殡葬事业发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殡葬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全市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滞后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公益性生态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山瘠地或历史形成的公共墓地等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和“五沿”(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省道沿线、铁道沿线、河流堤坝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规划兴建公益性生态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镇为单位或采用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兴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
二、科学控制公墓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可以当地近三年的平均死亡率概算作参数,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进行测算,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原则上每个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20亩,每个镇级或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办的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50亩。配套建设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公益性生态公墓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墓穴。
三、妥善解决公墓建设用地。公益性生态公墓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大力倡导节地生态葬法,最大限度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用地要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开发”的原则,使用多少开发多少。在符合规划面积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用地原则上由镇、村集约为主,可采取划拨集体土地或租用村民山地(林地)等方式取得。
四、切实加强公墓绿化管理。墓葬方式提倡逐步向树葬方式过渡。公益性生态公墓绿化必须整体规划,统一种植,尽量保护原生态植被,充分利用林中空隙且尽量不砍或少砍原木,力求对原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使墓地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墓区绿化以常绿树种为主,除墓穴、道路和停车场外尽量不出现裸土。墓区新植树苗要以常绿树种为主,空地多栽花种草,确保公墓绿化覆盖率达60%以上。
五、严格确保公墓的公益性。新建公益性生态公墓只能为辖区范围内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资金以镇、村自筹为主,可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也可发动社会力量无偿捐助,但不得以租赁、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等商业方式进行经营。
六、全面简化公墓建设审批程序。简化公墓建设审批程序是加快推进全市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关键。新建公益性生态公墓由村委会提出项目申请(附可行性报告),报镇政府审核同意,经县(市、区)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七、加强公墓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生态公墓的监督管理和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公益性生态公墓应凭火化证或迁坟证等有效证明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一律不得出现“活人墓”。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行为。今后,凡出现公益性生态公墓进行商业性经营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逐步提高公墓建设补助标准。为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推进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市民政局将对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底前新建的公益性生态公墓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适当奖补:20亩以下的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验收合格后最高补助10万元,20亩以上至50亩的镇级或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办公益性生态公墓,验收合格后最高补助20万元。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梅州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