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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6-11-10 18:57: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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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民字〔201532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印发《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

20158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民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83日印发

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已列入省、市政府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为落实省、市政府的任务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在本市或本省内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本省殡仪馆)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骨灰楼,不少于1年)或生态葬(树葬、花草葬);

(五)遗体消毒;

(六)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上述服务项目(生态葬除外),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按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本市辖区内提供殡葬服务的殡仪馆办理,并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材料。对属于免除服务费用范围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殡仪馆统计实际火化数量及相关资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本省殡仪馆)火化的,应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的异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正式发票(含费用清单),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如高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则按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如低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则按实报销)。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报销费用。

四、经费来源

各县(市、区)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按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和标准足额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对本市户籍人员且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费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每宗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免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按每具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它服务费用由丧属承担。

五、监督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便民利民、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民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推动实施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民政、财政要建立完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资金管理的办法,规范资金结算程序,强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

(三)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绩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提升殡葬基本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绩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六、附则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可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地人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