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事﹝2012﹞2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18日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
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
(二)公墓建设、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
(四)经营服务情况;
(五)促进殡葬改革情况。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公墓每年3月31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填写《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一式六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会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自查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县级的,由县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上级;处罚权在市级、省级的,应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
(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市级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并根据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经营性公墓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30%,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本年度必须抽检)。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年度检查工作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民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检部分经营性公墓(抽检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10%,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本年度必须抽检),并根据申报材料、县、市级检查意见以及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作出全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
第七条 参加年度检查,经营性公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八)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优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厅在《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上注明年度检查结论并加盖公章。首次参加年度检查优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厅颁发《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优良。
(一)依据《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建设、经营审批手续齐全;
(三)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
(四)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依据《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6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
(二)祭扫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
(四)未凭死亡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买炒卖行为的;
(五)修建超面积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人、公墓名称和经营主体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拒不接受检查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整改验收合格的,可恢复经营。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将每年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结果在广东民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即由省民政厅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情况严重的,撤销《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六条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损害公墓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12月4日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199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广东省民政厅印制
公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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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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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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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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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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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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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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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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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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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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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 □私营 □股份制 □中外合资 □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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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股东)名称 |
分成(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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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墓位(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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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格位(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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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出售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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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出租格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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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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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墓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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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碑石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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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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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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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提取维护管理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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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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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安葬 |
累计安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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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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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葬(花葬、草坪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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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壁葬、塔陵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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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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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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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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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级 审 查 意 见 |
民政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价格部门 工商部门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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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评 审 意 见 |
民政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价格部门 工商部门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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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年 检 结 论 |
民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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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
检查项目 |
内容 |
标准分 |
自检 评分 |
县级评分 |
市级 评分 |
省级 评分 |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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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设审批 |
依法办理公墓建设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墓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建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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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
公墓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依法办理土地、林地使用手续;公墓界线明确,土地权属清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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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保护 |
墓区环境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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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营业执照 |
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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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价格管理 |
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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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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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
根据公墓功能要求、结合环境进行规划,使公墓成为兼具观赏性、艺术性和时代性的祭扫追思场所;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并分期实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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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功能分区和设施建设 |
功能分区齐全,合理划分办公区、业务接待区、墓区及景观等;道路平整、畅通,主干道路面为混凝土或沥青;办公环境及设备良好,业务接待厅宽敞、明亮、整洁;停车场、休息场所和卫生间等各类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标识明显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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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配套设施 |
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配套;排水畅通,防洪、防涝设施设备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设施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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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内容 |
标准分 |
自检 评分 |
县级评分 |
市级 评分 |
省级 评分 |
2.4墓区建设 |
墓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各墓区间有明显的界线和指示标志;接纳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安葬的公墓应有相对独立的遗体安葬区;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同一墓区墓碑规整,间距合理;墓穴有统一编号,周边预留适当地块用于绿化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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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墓园环境 |
墓园环境优雅,墓碑及建筑设施美观协调,既有园林特点,又有庄重、肃穆气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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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绿化美化 |
墓园内树木、花草品种多样,以常绿树种为主,有专人负责养护,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墓区四周有绿化带,道路两旁有林荫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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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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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规章制度 |
建立健全墓区管理、岗位职责、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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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
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健全;队伍精干,人员配置合理,有持证上岗的墓地管理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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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业务培训 |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熟悉公墓管理政策;鼓励墓地管理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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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墓穴销售和祭扫服务 |
设有专门业务咨询电话;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服务监督电话对外公示;做好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群众集中祭扫服务工作,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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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行风建设 |
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文明服务;加强诚信自律,认真履行合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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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内容 |
标准分 |
自检 评分 |
县级评分 |
市级 评分 |
省级 评分 |
3.6信息化建设 |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墓穴销售进行管理,建立网络祭祀平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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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安全保障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巡逻值班制度,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无发生墓碑被毁、骨灰被盗等责任事故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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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服务(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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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规范服务流程 |
按照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在营业场所等显眼位置公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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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订立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 |
合同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逝者基本情况;墓位(格位)的面积、位置和规格;墓位(格位)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撤销或者解除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无违反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的条款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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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执行价格管理规定 |
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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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内容 |
标准分 |
自检 评分 |
县级评分 |
市级 评分 |
省级 评分 |
4.4规范业务档案管理 |
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遗体、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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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风易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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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宣传殡葬改革 |
利用公墓网页、宣传栏、横幅等载体宣传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政策,公墓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无违规殡葬改革政策规定,无封建迷信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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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提高生态墓地比例 |
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满足骨灰安置多样化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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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倡导文明祭扫 |
积极推行鲜花祭扫、无烟祭扫,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规范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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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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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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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结论 |
□优良 □合格 □不合格(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评定) |
附件3: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粤民事〔 〕 号
_________________(公墓名称): 经对你单位_______年度建设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为______(优良/合格)公墓,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年 月 日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民政部,省政府,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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