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户数在1000至2000户的可以设7人,户数在2000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