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民政部党组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报)
民政工作是一项古老而常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揭开了民政事业发展的新篇章。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祖国的日益强盛,民政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现代民政管理和服务的新格局初步形成,民政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基层民主政治权利中作出了特殊贡献,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庆祝新中国60华诞之际,回顾民政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民政工作的宝贵经验,对于不断深化对民政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继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60年民政工作的重大成就
60年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热情关怀民政工作,国务院先后召开了12次全国民政会议,对民政事业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着力为民政工作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民政工作;一代又一代民政人团结拼搏、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民政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初步实现了从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的历史性转变。
1.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政管理体制、业务体系和基本制度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伊始,人民政府迅速建立了完整的民政工作机构。1949年11月7日内务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随即设立了相应的民政工作机构,乡镇设立了民政助理员。“文革”期间,内务部于1969年1月被撤销,广大基层民政干部仍然坚守民政工作岗位,尽心尽力为民政对象排忧解难。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设立民政部,30多年来,民政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上下配合、相互协调”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60年来,民政的业务范围经历了多次调整,核心业务基本稳定,职能有增有减,总体增加、不断强化。目前,民政的职能有20多个大项,大致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保障民生方面,主要是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工作;二是发展民主方面,主要是指导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促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和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三是服务国防方面,主要是军人优待、抚恤、安置,烈士褒扬,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拥军等工作;四是专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婚姻、殡葬、儿童收养等工作。总的看来,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服务需求相呼应的现代民政业务体系基本形成。
60年来,现代民政的基本制度逐步建立、不断完善。新中国头30年,人民政府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战争年代苏区、边区和解放区的民政制度,对旧中国的民政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逐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灾荒救济、临时救济、五保供养、城市福利、优抚安置、社团管理、区划地名、婚姻殡葬等民政政策法规和工作规程。改革开放30年来,民政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实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城乡社会救济从以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济为主发展到以制度性的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农村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转向以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现了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向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关爱性救助变革;抗灾救灾实现了从受灾群众生活救济向灾前预警、灾中应急响应、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救助覆盖;社会福利服务开始从主要面向特定困难人群的“补缺”型向逐步面向社会公众的“适度普惠”型发展;优待抚恤安置制度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在不断规范的基础上开始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总之,民政部门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政基本制度初步建立,为进一步形成现代民政管理和服务的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2.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成型
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集体互助并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救济来帮助群众渡过难关,困难群众的生活比旧社会有了根本性的改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救济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成,摸索出了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的社会救助新路子。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在普遍施行的基础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农村低保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正逐步走向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编织成型,困难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城市低保的平均标准为211元/人·月,平均补助标准为161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019元/人·年,平均补助标准为58元/人·月。二是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日趋完善。1950年2月,政务院成立了中央救灾委员会,中央统一决策、部门分工实施的救灾体制逐步确立,民政部门承担了受灾群众救济的主要责任。近30年来,救灾管理体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成立了国家减灾委,赋予了民政部门减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逐步建立了各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了自然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制度,大幅提高了救灾标准,严格规范了救灾工作程序,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减灾备灾和应急响应相配套、受灾群众救助和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援体系基本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速度、能力和效率明显提升,成功应对了成千上万次各类自然灾害的侵袭,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了灾区的社会稳定。三是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财政保障范围。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为基本内容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当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负担,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
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纳入了村提留、乡统筹。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供养资金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实现了从农村集体福利向现代社会保障的转型,“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基本实现,供养标准基本上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走上长效发展的轨道。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敬老院30368个,收养五保对象160多万人,集中供养的平均标准为2313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1700元/人·年,北京等地区的供养标准超过了1万元/人·年,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的供养标准分别达到11400元/人·年和11260元/人·年。此外,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建立,成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人民群众特别是低保边缘群体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建立。目前,全国社会救助年均超过2.2亿多人(次),其中,城市低保对象2330多万人,农村低保对象4500多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50多万人,年均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30多万人次,每年救助受灾群众约8000万人次,城乡每年约5800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农村有830多万人次得到临时救济。
3.多元参与的社会福利服务新格局加快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迅速兴办了主要面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济福利事业;随着综合国力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渠道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受惠人群不断增多。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养老服务为重点,多元化投资、多层次发展、专业化服务、适度普惠的新型社会福利服务新格局正在加快构建。一是面向特殊群体的救济型福利服务不断完善。孤儿养育水平全面提升,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了《“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颁布实施,孤儿救助保护工作从单纯的生活保障向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延伸,特殊儿童福利服务实现了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养育型向养育、康复和教育型转变。“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从2004年5月启动,实施4年并建立了长效机制,民政部共下拨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4.5亿元,使4.1万名残疾孤儿得到了手术矫治和康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五保村”、“五保之家”、“包户扶养”等新的供养模式逐步推行。福利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容量大大扩展,布局和功能不断优化,“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从2001年起实施3年,共投入134.86亿元,支持建成了3.2万个“星光老年之家”,受益老年人超过3000万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于2006年底启动,计划在5年内投入50亿元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蓝天计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计划用5年时间投入60亿元,在全国大中城市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启动实施。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发展到4万个、拥有床位近279.4万张。福利企业在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孤老、孤残、孤儿这些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爱。二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适度普惠型福利服务逐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人津贴不断推广,广大老年人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优待。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日益完善,社区居民享受到越来越多优质、便捷的福利服务。一些地区还实行了丧葬费补助、遗体火化免费等惠民政策。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成城镇社区服务设施15.2万处、社区服务中心2万多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近75万个。三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全面接收和改造了旧社会的慈善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制定和完善了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召开了两次中华慈善大会,表彰了大批慈善先进典型,加强了对社会募捐的引导和规范。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经常性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8万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络。仅2008年当年,慈善捐款捐物超过1000亿元,志愿者以数千万计,从中受益的困难群众达5200多万人(次)。四是福利彩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福利彩票白手起家,始终坚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从1987年开始发行以来,市场不断开拓,方式不断丰富,技术不断创新,管理不断规范,在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发行规模持续增长,22年的销售总额达到3300多亿元,筹集公益金1100多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4.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优抚安置制度伴随着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继承了革命战争年代的优抚传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优抚安置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不断创新,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优抚安置政策制度和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以政策法规为依据、深化改革为动力、双拥共建为引领、财政保障为主体、社会优待为补充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格局初步建成。一是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模式不断创新。优抚安置政策逐步完善,国家涉及拥军优抚安置的法律法规已有8部、配套政策及政策性文件达3000多个,地方性有关政策5000多个;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在开创中起步、在改革中发展,军休服务社会化的改革积极推进,确保了全军近20万名离退休干部顺利移交地方安置及其各项待遇的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在探索中深化,实现了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向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重要转变,中央财政列支了自谋职业补助费,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二是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国家财政不断增加对优抚安置的投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建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持续、大幅提高。中央财政优抚安置事业费投入从1978年的20多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29亿元。1978年以来,国家先后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18次提高“三属”、“三红”定期抚恤金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6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多的增加了50多倍,少的也增加了20多倍。其中,在乡红军老战士、因战特等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从1978年的360元/年、520元/年,提高到2008年的15720元/年、22680元/年。优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列入了定期生活补助范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列入了国家补助范围,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类优抚安置对象达4000多万人,其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33.2万人。为照顾孤老优抚对象,国家兴办了1444所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4万多人。三是优抚对象在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缓解。199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关爱功臣”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爱护和帮助优抚对象,城乡基层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广泛开展,帮助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了住房、就业、入学等大量实际困难。2008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各地积极出台配套政策,筹措配套资金,新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得到根本缓解。全国还兴建了各类烈士建筑设施14588处,每年接待瞻仰群众上亿人次。褒扬了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落实了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5.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日臻完善、社区建设蓬勃开展
实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实现途径。建立和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是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组织载体日益健全、自治内容不断丰富、自治形式更加多样,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日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能力不断增强,以基层自治组织为依托、基层民主为核心、社区建设为平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逐步形成。一是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不断健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源于城市,是取代旧社会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新中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杭州上羊市街居委会于1949年10月23日由居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随后,北京、天津、武汉等城市也出现了类似的基层自治性组织。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委会的组织性质、工作内容、组成原则和自治方向。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近30年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就业和生活方式变革深入发展,对完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任务愈趋繁重,社区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健全、自治能力不断提升。二是农村村民自治深入推进。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重大制度变革,是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的必然选择。1980年2月,全国第一个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在广西诞生。1982年,宪法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这部法律经过修订正式颁布实施。近些年来,村民自治不断深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愈趋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村民自治的水平普遍提高。三是城乡社区建设蓬勃发展。城市社区建设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向纵深发展,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的意见》,2007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社区志愿服务蓬勃发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民政部出台了推进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的实施方案,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已在全国铺开;越来越多的城乡社区正在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社区居委会8.3万多个,绝大多数村(居)委会举行了7次以上换届选举。目前,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92%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城市社区普遍建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有些社区还建立了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制度。
6.民政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能力不断增强
60年来,民政领域专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1950年9月,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内务部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了社团登记管理职责,迅速清除了旧社会遗留的反动团体,对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类团体进行了依法登记,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保护了其合法权益。1988年,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对社团进行归口登记管理的职责,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步入了依法规范的轨道,各类社会组织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门类齐全、覆盖广泛、层次有别、发展有序、服务到位的社会组织体系正在形成,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结社权利切实得到了保障,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不断得到发挥。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41.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2万个、基金会1597个。在区划地名管理方面,适时完成了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城镇化发展;完成了大量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进了地名标准化,开展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全面勘定了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结束了我国无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历史;加强了对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法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促进了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在婚姻殡葬管理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对旧社会的婚姻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1950年4月13日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工作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不断改进,2003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婚检,改革了婚姻状况出证制度,婚姻登记由审批改为服务,更加彰显了“以人为本”精神。殡葬改革稳步推进,遗体火化率逐步提高,促进了习俗改良、土地节约和环境保护。在儿童收养方面,国内儿童收养和儿童涉外收养有序发展,使大量孤残儿童回归了家庭,促进了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此外,民政部门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完善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持。
二、60年民政工作的基本经验
经过60年的不懈探索和奋斗,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民政事业发展路子,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必须以之作为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重要原则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
1.必须把“为民”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追求
民政乃为民之政,民政之要在于为民。“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是民政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民政部门的核心理念。培育“为民”的职业情感和职业道德是做好民政工作的基本前提。必须始终坚持“以民为本”,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为民解困”作为民政工作的第一要事,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民政工作的主要标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成为困难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保护人,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体验民生、体会民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尽心竭力为群众服务,努力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2.必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民政部门的光荣传统,也是做好民政工作的关键所在。民政部门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履行职责,始终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各个阶段的重大发展战略推进工作,始终坚持在全局中谋划,在大局下行动,才能找准方位、赢得地位、发挥作用。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主动融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切实抓好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热切期盼的工作。
3.必须把立足实际、与时俱进作为民政工作的首要前提
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只有把握规律,才能事半功倍;只有尊重实际,才能少走弯路;只有扎实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不断发展。必须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把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有机结合起来,深入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我国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规律以及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律,深刻把握民政工作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科学谋划、积极推进工作,使民政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把握好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的结合点,分清轻重缓急,从当前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使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相适应。坚持出实招、鼓实劲、求实效,不尚空谈、不慕虚名、不图形式,抓实、抓细、抓好民政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努力把各项民政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必须把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改革创新是民政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民政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必须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改革攻坚,着力推进民政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体制机制,不断焕发民政事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民政事业可持续发展。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用实验取得经验,用典型带动全局。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积极建设双边、多边国际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和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借鉴国外和海外的有益经验,推动民政管理和服务向国际先进水平迈进。
5.必须把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点
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民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的必然要求,是形成民政工作长效机制的基本保障,是提高民政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必要依托,因而,也是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必须把按制度办事与突破制度性障碍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健全各项民政业务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完善民政标准体系。着力健全民政法律法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法制化水平。加强制度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发挥制度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能。
6.必须把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作为民政工作的长效机制
推动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各种资源的大聚合、多方力量的大联动,尤其要实现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必须正确认识和履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民政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全面落实政府在民政工作的建章立制、规划协调、财政投入、政策引导、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必须正确引导、多方发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民政事业发展中来,壮大民政的社会资源。
7.必须把重点突破、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方法
民政工作业务多元,层次多级,单位众多,涉及面广,面临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实情,必须坚持重点突破、领域先行,带动民政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加强对城乡、区域民政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推动民政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和改进分类指导,以区域先行带动全国民政事业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8.必须把固本强基、提升能力作为民政工作的必要保证
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是做好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基层基础、改善装备条件,是做好民政工作的必要前提。加强民政部门自身建设,需要坚持“硬件”和“软件”两手抓,两手都不放松。必须大力倡导和完善民政行业的“孺子牛”精神,树立优良的行业作风,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民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民政科技,完善民政服务设施,改进民政工作的装备条件和手段,着力强化基层、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60年民政工作的重要启示
新中国民政工作,既继承了以往历朝历代民政工作的合理成分,也有更多与时俱进的内容、与历史上的民政工作有着本质的不同;既广泛吸收了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也充分显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包含着民政工作的普遍属性,也体现了崭新的时代特征。回顾新中国民政事业发展历程,使我们对民政工作的本质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继续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民政工作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永久性工作
民政所做的是人的工作,涉及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根本目的是要保障人的生存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无止境,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无尽头。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民主建政、医治战争创伤、组织抗灾救灾、开展失业和贫困救济。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人的精神生活需求越来越高,提高精神享受、化解心理障碍的任务逐渐摆上日程,应对自然灾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也愈趋繁重。社会愈发展,在发展社会民主、社会组织、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方面的要求就越高,民政工作的责任也就越大。可以说,民政工作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民政工作是政府职能体系中最原始、最基本的行政性工作
民政乃国政,连着国计、系着民生,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恩格斯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英国哲学家洛克也曾指出:“政治权力只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存在和行使的。权力主体不能满足公民对公共福利的要求,就要丧失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心不断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移动,民政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分量也必然会越来越重。
3.民政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支撑性工作
我国封建时代的开明帝王一般都标榜“亲民”、“爱民”,重视救灾、济贫工作,提倡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将其作为安抚民心、维护政权的重要统治手段。西方的政党在竞选中也往往以社会福利政策主张作为争取选票、谋取政权的筹码。一般来说,剥削阶级的统治者都难以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他们主要还是把民政工作作为消除社会抵抗、维护统治地位的御民之术。新中国的民政工作承载着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传递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为民之举,真正成为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4.民政工作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标志性工作
民政工作与民生、民主、民权直接相连,与社会制度的价值取向直接相关,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民政工作既有一些普适性价值,也有一些原则性分野。新中国的民政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是促进共同富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只有民政工作做好了,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和改善,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才能得到全面改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5.民政工作是促进公平、维护稳定、增进和谐的基础性工作
民政工作的根本职责在于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履行好这些职责是铸造社会利益平衡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是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是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际和谐中的特殊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开展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好民政领域专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增进代际和谐、促进社会融合的重要途径,对于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和睦融洽的人际关系至关重要。
6.民政工作是需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配套性工作
民政工作主要属于上层建筑,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必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并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一般而言,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政领域的服务需求必然会增长,民政工作的财力支撑和条件保障也会更好,民政事业就会加快发展,其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也就越明显;反之,如果民政事业超前或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民政事业就难以顺利发展,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在“大跃进”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民政部门曾提出过“消灭贫困户”、“取消社会救济”等脱离实际的激进目标,结果不仅使民政事业受到严重挫折,也给民政对象的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民政工作的某些方面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继续加快改革创新步伐。
7.民政工作是需要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性工作
政府是民政事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人民群众是民政工作的力量源泉。新中国民政工作的根本特征就在于:真心为了人民、真正依靠人民,正如董必武同志所说,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而进行的人民大众的事业,是政府和人民同心协力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也不再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不断加大社会开放度、增强社会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是加快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民政工作的社会参与还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鼓励全社会参与民政事业的政策措施,大力拓宽社会参与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形式。
回首过去,令人自豪;展望未来,催人奋进。经过60年的团结奋斗和不懈探索,民政事业实现了一系列重大的历史性跨越。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民政部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抓住机遇、把握规律,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努力创造民政事业的新辉煌,加快建设现代民政的新格局,为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