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