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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通知公告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3-09 21:34: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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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起草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低保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从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省直有关部门,建立了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制订公布。我市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要求。

  二、制定文件依据

  制定《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依据主要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公布2020年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72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32元,这个标准是省政府要求的最低标准,且不得低于各地现行标准。

  (二)公布2020年各县(市、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609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6元,这个标准是省政府要求的最低标准,且不得低于各地现行标准。

  (三)公布2020年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36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52元,这个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一)《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是书面征求意见。我局于2月20至25日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局、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共13个单位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均认真研究并书面反馈了意见。其中,梅江区、兴宁市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采纳,其余11个单位无修改意见。二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月20日至27日在民政局网上发出《关于对〈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无收到修改意见。有关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1.梅江区提出建议1条:建议将征求意见稿附件中的梅江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由609元/人月调整为610元/人月”。(已采纳)

  2.兴宁市提出建议2条:①建议将征求意见稿附件中的兴宁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由610元/人月修改为609元/人月;②“城镇特困人员供养生活标准由1240元/人月修改为1236元/人月”。(已采纳)

  (二)2020年2月28日由市民政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3月5日经过市民政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书面向市政府请示,请求审定后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民政局的名义印发实施,文件发送范围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梅州市民政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