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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通知公告 关于《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7-07-24 10:31: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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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以深入推进平安梅州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安全、文明城市为目标,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切实解决滞留城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带来的社会问题,维护梅州城区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局结合梅州实际,起草了《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724日至728

联系电话(传真):0753--2283951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民政局

2017724

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对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力度,有效清理长期滞留城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改善城市环境,以文明有序的市容市貌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梅州城区(不包含梅县新城)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平安梅州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安全、文明城市为目标,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切实解决滞留城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带来的社会问题,维护梅州城区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针对梅州城区流浪乞讨行为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妨碍社会管理正常秩序等问题,本着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民政、公安、城管、卫计、残联、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整治活动,使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应救必救,使市区主干道及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广场、宾馆酒店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流浪乞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重要节点加大巡查整治力度,建立救助人员登记台账,形成重要节点与常态化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整治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大行动,市委、市政府安排重要活动的时间节点开展突击行动。

四、整治区域

  根据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由公安部门送诊送医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身份甄别和确认,协助公安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2、负责经医疗部门诊断结论表明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住院治疗病人病情基本稳定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出院后接回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安置或护送返乡。

3、负责对收治后,因病情需要转院救治的,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4、负责指定医院救治的患者病情基本稳定后,其本人自愿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救助部门,救助部门应当接回,并做好救助工作。

5、对指定医院救助的患者经医院积极治疗平稳、无需特殊治疗、无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查明身份的,出院后由民政部门接回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安置。

6、做好日常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登记、劝导救助、护送返乡工作;配合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发现有害乞讨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二)公安部门

  1、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告知、劝导、引领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进行流浪乞讨的现场取证、调查;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护送或协调110报警服务台送至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梅江区范围的危重及传染病人送市人民医院,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市第三人民医院)。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拦截或追随行人强行乞讨、拦截车辆或在交通干道穿行乞讨、坐地书写文字或挂牌跪地设摊乞讨、使用音响器材卖唱献艺乞讨、裸露肢体或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组织胁迫或利用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乞讨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有害乞讨行为进行处置,其中对属于救助或解救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3、对停留在机动车道上向机动车车主乞讨或索要财物的,对进入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组织策划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并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接警、解救、立案及DNA采集、信息比对工作。

4、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三)城管部门

  1、在街头执法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及时通知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进行处置。。

2、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卫生计生部门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收治公安等执法部门护送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好医疗救治相关工作。

(五)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民政部门甄别确认身份的,救治费用还应当先由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而患者家庭又无力负担的,或因身份无法查明无法由患者家庭负担的,由救治医院提出申请,并由送治患者的公安机关和同级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上级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核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六)残联

指导、协调做好对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协同开展整治行动。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统筹协调,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协同配合组成联动巡查队。集中整治期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分别派出车辆1台(或轮流选定派出),抽调公安(2人)、城管(2人)、民政(2人)、卫计(1人)、残联(1人)。每次行动期间,各单位要选定专人、定时联合出动,避免各自为战,出人不出力等。联动巡查队内公安、城管、民政派驻的队员负责城区巡查及后续送返,卫计派驻的队员负责对象的健康判定及协调送医事宜,财政派驻的队员负责救助及送医经费的核定和落实,残联派驻的队员负责协调做好对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二)规范巡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要对梅州城区各路段、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开展全面巡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离、救助,对拒不接受救助或拒不离开的登记造册,并报公安、城管部门,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处置。对躺卧街头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报警处理;对特殊钉子户职业乞讨人员,由民政、公安、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处置。

(三)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对救助管理政策和救助活动的宣传,引导公众客观认识流浪乞讨,理性施舍爱心,同时,广泛动员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出租车驾驶员、社会爱心人士和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让群众和流浪乞讨人员了解救助政策和救助渠道,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施救和有效救助。

梅县区新城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由梅县区政府负责,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