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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11-19 09:50: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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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8〕1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

伤害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梅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切实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与投保标准

我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中,80周岁(含)以上的户籍老年人、60周岁(含)至79周岁(含)的户籍困难群体老年人(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及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20元;60周岁(含)至79周岁(含)的户籍非困难群体老年人,每人每年10元。

二、参保标准与保障项目

保障项目

保障金额

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5000

20/·

(每人限投一份)

意外伤害医疗

300元(0元免赔、80%给付)

意外住院津贴

30/天,全年限180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3000

10/·

(每人限投一份)

意外伤害医疗

200元(0元免赔、80%给付)

意外住院津贴

10/天,全年限180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资金分担比例。

投保我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按1∶5的比例负担。

(三)资金管理。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资金的管理工作,实行专账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投保资金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投保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投保方式

由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统一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对象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合同。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代表本级政府与承保保险公司统一签订参保对象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合同。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投保人员名单进行登记汇总,报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投保合同签订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的投保人数将本级负担资金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各县(市、区)支公司;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的投保人数将市级负担资金划拨到各县(市、区)财政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将承保资金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各县(市、区)支公司。

五、执行时间

在每年6月30日前,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按年度投保。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投保资金。承保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要负责好业务承办、理赔、服务等工作,确保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投保对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和了解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和好处,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参保程序、理赔流程、问题反馈等,提高全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困难群体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5〕102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