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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8-11-06 10:39: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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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解 读

一、《通知》主要内容

1对现行《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2、开展二次医疗救助相关内容。

二、调整后的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是多少?

1、特定病种门诊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普通门诊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3、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但在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申请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4、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突破年度救助封顶线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特殊情况由县民政局党组研究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县(市、区)分管领导批准,按照保障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的要求给予救助。

三、二次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经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殊困难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低收入救助对象;

6.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二次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样?

二次医疗救助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政策外的个人自费部分)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不设救助起付线,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总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1)低于3000元的不予救助;(23000元(含3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3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3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总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1)低于1万元的不予救助;(2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3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五、二次医疗救助如何申请办理?

二次医疗救助形式分为直接救助程序和依申请救助程序:

1、直接救助程序:二次医疗救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已申请并按照《实施细则》程序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可根据其当年申请医疗救助的情况,符合二次医疗救助条件的,无需另行申请,将按照二次医疗救助标准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

依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对未直接二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申请二次医疗救助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梅州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