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定民路4号,邮政编码:514021,电话0753-2283855),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即停止一切活动,相关证书和印章同时废止,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梅州市民政局
2019年1月31日
附: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1.梅州市中专教育研究会
2.梅州市青年新闻工作者协会
3.梅州保险学会
4.广东梅州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5.梅州市儒学文化研究会
6.梅州市文化生态旅游研究会
7.梅州市根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