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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2012—2016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4-02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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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2012—2016年)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三打两建”工作,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梅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经梅州市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就我市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2012—2016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市委提出的建设“包容开放,变经济后发为生态先发” 梅州,努力探索山区科学发展新路的核心任务,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园二特带动一精”的发展战略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深化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二)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构健全、管理运作科学”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形成法律监督、自律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起行业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和自律保障机制,推动各行各业的诚信自律水平明显提高,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初步建立起与梅州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在构建梅州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

(一)推进行业协会去行政化。行业协会职能、资产、人事、财务关系与政府部门脱钩,实行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律发展。2013年底全行业协会完成脱钩工作。

(二)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准备。结合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2014年底前,根据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相关规范和标准,凡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

三、健全行业协会各项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和机制。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管理规则,形成现代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建立起以法人治理为核心,以公信力为目标的新型法人治理机制。

(二)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个机制的具体措施。细化六个机制的内容,明确六个机制实施的规则和规范,2014年完成。引导社会资源向优秀的行业组织集中,差的行业组织逐步退出,自律规范的行业组织吸纳有信用的会员,不守信者禁入,违规者退出,逐步形成业优者归会的行业组织生态环境,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全面提升行业组织公信力。

(三)完善行业组织监事制度。推进行业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设,有效制衡的机制,实行监事监督履行监督职能的承诺公约,增强监事监督的职能,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2014年完成。

(四)扩大社会监督渠道。建立行业组织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的平台,在信用管理系统按信息种类区分能够向社会、行业公开的信息,引入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行业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反映对行业组织的意见,通过督导方式,增强行业组织应对能力,建立惩戒和纠错措施,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

(五)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评判机制。行业组织对社会反映问题和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能力列入年检的范围,提高对会员管理的自觉性,增强会员管理的约束力,促进行业组织发挥市场监督的自律功能作用,2014年完成。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哪里有社会组织,哪里就有党的基层组织”的要求,党组织的建设与社会组织的建设同步共建,扩大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健康发展。

四、行业组织主体在自律规范工作中的任务

(一)加强行业政策引导。一是行业组织应建立政策法规宣传平台。2014年,完成行业组织网站建设,加强行业内刊、杂志建设,向会员宣传,及时向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行业信息。二是行业组织要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了解行业动态、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要建立行业组织信息平台。统计行业经营情况,设立行业、会员违规经营的举报制度,行业组织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加强对会员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提升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2015年完成。

(二)强化自律管理。一是制定行规行约。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行业组织要集中会员智慧,召开理事会研究政策,依法依规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全市性行业组织对县(市、区)制定行规行约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市、县同类型行业组织建立起规范统一的行规行约。2015年全市性行业组织全部完成, 2016年县级全部完成。二是加强规范建设。凝聚行业和专家力量,组织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形成行业发展的制高点,提高行业竞争力。行业组织引导会员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不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名牌战略,行业组织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提供服务。三是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行业组织建立价格自律机制,防止形成价格同盟,制止市场垄断行为,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共同抵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对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开谴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全部建立行业组织建立黑名单制度。四是倡导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在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倡导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在行业组织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逐步推开,扩大会员的参与度,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把建立社会责任体系纳入企业信用与自律建设范畴。

(三)协调行业利益。一是建立行业组织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及时反映行业情况、行业诉求、行业问题,建立起政府与行业组织协调处置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功能作用。2014年完成。二是完善行业组织与消费者协调机制。建立消费者投诉平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形成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和会员与消费者投诉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行业组织参与企业投诉维权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投诉案件,公平公正解决矛盾和纠纷,并建立调处矛盾的档案,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理性反映行业诉求和个人诉求,维护会员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2015年完成。

(四)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行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多层次信息公开平台,行业组织建立自身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和行业披露行业信息,建立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平台,按信息等级公开行业及成员的自律与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会务信息、决策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监管范畴,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联、共享、共管。二是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自律信用奖惩制度。推行行业组织信用承诺制,完善行业组织的信用记录,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组织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4年建立。对守法经营,诚信度高,行为规范的会员采用不同方式给予激励,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信用等级与政府部门招投标、资质认定、信用担保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会员给予政策鼓励和优惠支持,对失信违法的会员,行业组织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或者除名等惩戒。建立政府部门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对会员的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相应的惩戒和严加管控,提高其市场准入、信贷等门槛。2015年完成。

五、会员主体在行业自律中的工作任务

(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会员主体(指非公经济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动力,积极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和行规行约。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核心业务运作重要内容,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改变片面追求利润的观念,在创造利润、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关注员工价值,注重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

(二)建立内控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诚信和守法经营内控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和惩戒措施,完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奖惩措施以保证制度落实。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和调整。构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互动机制,及时、准确收集、传递内控相关信息,确保有效沟通,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

(三)建立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方法,向全社会公布企业产品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公示企业经营行为、奖惩记录、纳税记录、安全生产经营、遵守行业组织章程和行规行约等信息档案,公开作出产品质量承诺、服务承诺,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消费者的监督。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解决投诉问题,树立并维护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诚信守法自律纳入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制定诚信守则,强化日常学习培训,发挥管理人员引领作用,树立员工诚信典型,培育管理人员和员工诚信理念,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方式方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和全体员工的共同成长。


梅州市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梅州市民政局代章)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