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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20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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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在开展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些地方社会救助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优亲厚友,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友纳入低保范围;有的对生活改善已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没有及时退出低保;有的只将困难家庭中部分人纳入低保,没有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家庭成员纳入低保;有的在执行医疗救助政策中打折、走样。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社会救助是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众的托底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救助政策。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及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兜底性作用。在低保工作实施中要做到五禁止、五确保五禁止是:禁止分指标定名额、禁止保人不保户、禁止扩大范围错保、禁止优亲厚友乱保、禁止应保未保漏保;五确保是:确保救助有门、确保入户核查、确保民主评议、确保公开公示、确保动态管理。

二、完善救助程序。依据《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助2013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和《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发放、归档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诚信承诺书。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信息核对。申请人通过书面授权,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二)入户调查。经信息核对后符合条件的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100%入户核查,在村(居)委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不低于30%的新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

3、公示。对救助对象做到三公示:审核、审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已救助对象在民政部门或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4、民主评议。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

5、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救助提出审核意见。

6、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发放。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6155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和《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五保和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梅市民字201452号)要求,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民政审批、财政划拨、金融机构发放的社会化发放程序。低保、特困人员的救助资金于每月10 日前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按月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8、归档。对救助对象的档案实行县、镇管理,做到一户一档,附有《申请表》,按规定申请所需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核查动态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等。

三、建立督查制度。一是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检查。市、县(市、区)每年至少两次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建立低保工作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进行备案。三是接受社会监督。在民政部门网站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利用民声、行风热线及新闻媒体平台倾听基层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政策咨询、对象投诉及举报的调查处理,做到来访必接、来信必复、来电必答。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确保动态管理及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一次(对于长期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不低于30%随机抽查。

五、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梳理社会救助政策,将社会救助政策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标准放在民政局网站。印制政策宣传海报、小册子,让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等形式,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素质。

六、加强扶贫衔接。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138号),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在精准扶贫三年攻坚、两年巩固期间,切实加强低保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数据的衔接,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将本部门的动态管理数据提供给扶贫部门。

七、严肃责任追究。按照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助〔201325号)精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提交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责任人,以及在低保、五保和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克扣社会救助资金的工作人员除退赔资金外,视克扣情节的恶劣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保人员,除追回骗取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缠访闹访等扰乱工作秩序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8 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民政局

20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