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传真):0753—2283680
发送电子邮件:mzmzdb@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7日至5月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7日
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2018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应按当地政府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对低保、特困人员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在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五、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附件: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18年月日
附件:
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县(市、区) |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元/人月) |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年) |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年)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分散 供养 |
集中 供养 |
||
梅江区 |
650 |
650 |
505 |
360 |
13200 |
13200 |
|
兴宁市 |
638 |
440 |
503 |
228 |
12252 |
9360 |
|
梅县区 |
640 |
460 |
505 |
230 |
12288 |
9840 |
|
平远县 |
638 |
440 |
503 |
228 |
12252 |
8460 |
|
蕉岭县 |
638 |
440 |
503 |
228 |
12252 |
8448 |
|
大埔县 |
638 |
440 |
503 |
228 |
12252 |
9120 |
|
丰顺县 |
640 |
440 |
503 |
228 |
12300 |
9000 |
12000 |
五华县 |
638 |
440 |
503 |
228 |
12252 |
9600 |
11400 |
备注: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