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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印发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配套设施应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2-05-23 14:45: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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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印发《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于小区方便老人进出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尽量安排在建筑的一层,安排在其他楼层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居室、休息室不得安排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房屋层高不低于3米,通风釆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配套齐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在无偿移交阶段,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签订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协议书,并完成移交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办理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权属登记给予便利,按规定减免相关办证费用,并在登记簿备注“养老服务设施”等字样。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计入住宅建筑分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