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26 12:00:43   浏览:-
字号: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设施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三、建设标准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

  四、建设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室、保健室、多功能服务设施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于小区方便老人进出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尽量安排在建筑的一层,安排在其他楼层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居室、休息室不得安排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房屋层高不低于3米,通风采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配套齐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适用、环保、温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

  五、“四同步”有关要求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住宅建设项目与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四同步”)。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四同步”阶段,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个环节任务;《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设施是无偿移交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登记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运营管理。

  六、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切实把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作实施专项督导,可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和评估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规划核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各方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工程符合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查看原文: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