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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4-20 15:07: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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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排除消防、人身安全等风险隐患,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100%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为便于基层群众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特困供养人员属孤寡人员,无依无靠,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体中最特殊、最困难、最可怜的人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分散供养人员存在安全风险点隐患问题。二是集中供养标准偏低护理人员不足问题。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排除风险隐患,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100%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并按照上级要求两年内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争取达到100%,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生活得更有质量。

  在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3号)文件基础上,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21〕383号)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由原1410元/月调整为1620元/月”。为此,我局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规定“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全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关于特困人员范围和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范围,是指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含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

  (一)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2%确定,每人每月33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30%确定,每人每月486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120%确定,每人每月1944元。

  三、关于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前护理标准: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3号)规定:1.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30元。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23元。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846元。

  (二)调整后护理标准:调整后《通知》明确:1.全自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均为33元;2.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86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972元。3.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972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1944元。

  (三)调整前后的主要变化:护理形式细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三种形式。1.全自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均由30元提高至33元。2.集中供养的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486元提高至972元。3.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972元提高至1944元。

  四、关于资金保障。《通知》规定,我市各级财政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

  五、关于照料护理工作。《通知》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落实照料护理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向照料护理人足额支付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足额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所需开支。

  六、关于解读工作

本《通知》政策解读随文件一并呈送市政府。同时,市民政局根据正式印发的文件对政策解读作相应修改后,及时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同时开展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原文: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mzj/mzzwgk/zcfg/content/post_2465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