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的制定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快补齐我市兜底保障工作短板,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要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考虑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护理的对象、分类、内容、标准、办理程序等要求制定。
(四)通过制定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提供政策,解决了特困供养人员在护理上碰到的难点问题。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则、能力评估、照料护理内容、标准和资金使用、日常照料护理、住院照料护理、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八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四条 明确《实施办法》的依据、原则、护理资金来源和照料护理经费主要用途。
第五条至第九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评估、公示、动态管理。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内容、标准和资金使用。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执行,并明确护理补贴标准应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提供方式, 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对不愿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护理人、社工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申请住院护理经费程序、服务协议签订、住院照料护理标准。
明确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因患重特大疾病确实需要提高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和天数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或有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健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明确对护理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市、县、镇三级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明确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
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文件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