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粤民宗规〔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把民间信仰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将民间信仰纳入管理,为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就加强新形势下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民间信仰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民间信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广东民间信仰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地域特色鲜明,信众人数庞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16102处,主要分布在城乡基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供奉的主要神祇有佛教道教神、行业神、自然神、先贤名宦和历史人物等。民间信仰活动多与当地文化习俗、经贸活动等紧密相连,具有区域性、松散性、季节性等特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我省民间信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地方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场所内部管理混乱、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民间信仰商业化倾向、不法分子利用民间信仰骗钱敛财等,政策法规缺乏、管理体制不规范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信仰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民间信仰事务,促进民间信仰健康有序发展,落细压实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省民族宗教委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地宗教工作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民间信仰场所的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经多次书面征求中央统战部、各地民族宗教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送审稿报省司法厅审查。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可行性
出台《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中央统战部工作要求,我省自2018年开展了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和普查建档工作,并选择了一批社会影响大、历史悠久、信众较多、与港澳台联系密切的场所作为全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试点场所先行先试,为全省民间信仰规范管理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和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是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一是强化了基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为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效能,确保民间信仰工作在基层落实落地,《管理办法》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遵循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场所自治的原则,依靠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管理日常事务。对实施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对未纳入登记编号管理的小微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综合治理。
二是明确了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定量标准和办理程序。根据分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要求,第四条明确了符合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定量标准是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同时,对省内其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建档管理也作出了规定。对登记编号的申请单位、填报材料、办理程序及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街道)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并对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及证书变更、取消等作出了规定。
三是强化了信息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与宗教事务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