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作出了明确规范,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序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和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设要求的提升,原《办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需求。针对新时代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全面总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启动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政府部门、宗教团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对原《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新《办法》充分践行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其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也明确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在具体规范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责(第30条)。 第二,充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因此,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新《办法》不仅在第1条的立法宗旨中就明确提出“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在各个条文中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在财产权益方面,第4条中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第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所属宗教的信仰和习俗”。另外,新《办法》第七章还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充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新《办法》紧跟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着力提升宗教界的自我管理水平和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在自我管理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第6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第24条),体现了充分贯彻宗教界自我管理的宗旨。同时,新《办法》不仅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人员、建设、安全等进行了全面规范,真正实现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有法可依”的目标,是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充分发掘宗教活动场所的自主管理能力 原《办法》以“审批和登记”为核心,具有显著的“行政管理”特征,新《办法》则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自主管理权,充分发掘宗教活动场所的自主管理能力。 新《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第6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要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第24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自行管理(第30条、第32条),重大事项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第31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监事会开展自我监督(第65条),宗教团体应当尊重宗教活动场所的自主管理(第67条)。通过这些规定,在强调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自主管理的同时,也对自主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加强自主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明确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人员、宗教活动管理 新《办法》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践经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人员、宗教活动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加强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和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明确了管理组织的产生程序、组成人员和任期要求(第24条、第25条),提出了管理组织成员的任职条件(第27条),规定了管理组织的职责(第30条),同时要求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第31条),并规定建立监事会进行监督(第65条)。在人员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建立人员档案并报备接收人员情况(第35条),明确要求对宗教教职人员的任免进行报备(第34条),并要求加强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日常管理(第32条、第36条、第37条)。在宗教活动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了宗教活动的举行原则(第38—41条),明确禁止非法宗教活动和到场所外开展宗教活动(第42条),要求公益活动报备(第43条),同时规范宗教教育培训(第44条),并对宗教活动具体事项作出了规范(第45—46条)。 (三)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新《办法》特别重视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对此作出了明确规范。具体而言,新《办法》明确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第56条),规定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57条),并要求成立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第58条)。与此同时,新《办法》还规定了重大事故和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和处置规范,明确了寺观教堂举办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第59条),确立了对消防、用电、易燃物品等的管理规范(第60条),要求加强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第61条)及建筑安全排查(第62条),并强调了文物的安全保护(第63条)。这些具体规定从安全制度、岗位责任、管理机构、重点领域管理等多个方面强化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要求和管理,使得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有效防范各种安全风险。 (四)多方面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预防违法行为,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以往的监督机制重视行政监督,依靠相关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进行。但过多的行政监督会加重监管部门的负担,增加监管成本,为此,新《办法》构建了多方面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制。 首先,新《办法》明确建立内部监管制度,强调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内部管理,接受监督管理(第64条),要求场所设置监事会,对场所管理组织和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65条),同时要求各宗教团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第67条)。其次,新《办法》明确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要求宗教事务部门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场所日常管理、活动等进行监督,并指导基层政府做好监管工作(第66条)。另外,新《办法》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宗教团体和公民的监督(第68条),构建了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监事会、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和组织的监督职责,形成了自我监督、部门监管、组织约束、公民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有助于规范场所管理和促进依法治理。 (作者为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本文刊于《中国宗教》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