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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
来源: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时间:2020-09-22 10:21: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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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主要修改内容:

  1.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2.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34条第四款)。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三权分置”、自动续期、“居住权”是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亮点:

  1.第二编第十一章、十三章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改革的要求,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第二编第11章、第399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第361条、第363条)。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第35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增加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这是物权编比物权法增加的一章,共6条。居住权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修改内容:

  1.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491条、第495条至第498条)。

  2.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一款)。

  3.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成为民法典编纂中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充分回应了社会大众对这些权利保护的关切,顺应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历史趋势,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日益关切;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和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杰出贡献。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完善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民法典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1064条)。

  2.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1077条)。

  3.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79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修改内容:

  1.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第1136条、第1137条)。

  2.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重要的修改包括: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1176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7条)。

  3.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民法典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第1195条、第1196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206条第二款)。 

  5.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1254条)。

  (八)附则。

  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同步废止上述九部民事单行法律(第1260条)。

  四、民法典中与农业农村相关的规定

  (一)关于民事主体(第一编总则)。

  民法典在“自然人”一章专设“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节,明确二者的身份界定及债务划分。在“法人”一章中明确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参与民事关系的重要机能,使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护。

  (二)关于用益物权(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

  涉及农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重构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确认承包农户可以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为其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民法典删除了禁止耕地抵押的规定,为农地金融的发展留足了空间。民法典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可以令农村土地更为有序的流转,也放活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3.宅基地使用权。

  一是第二编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用四个条文,分别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第363条),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民法典第399条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中,仅删去了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于第二项明确“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排除宅基地使用权的担保能力。“抵押物处置可能导致的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仍然是宅基地使用权担保规则设计时着力关注和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是宅基地房屋在征收中有了正式的补偿地位,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保护,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财产关系的定纷止争方面起到重大的规范效果。(第243条)

  4.地役权。

  原《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民法典第381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经营权”。(第381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