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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专项贴息资金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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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专项贴息资金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2-23 12:20: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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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专项贴息资金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推动我市中药材种植,扩大中药材产业规模和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打造广东省优质中药材原料生产供应基地,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按照梅州市政府的要求,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正在组织编写《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专项贴息资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实施办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问计于民,集思广益,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将《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专项贴息资金实施办法(征求社会意见稿)》在梅州市人民政府网(梅州市农业农村局网页)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诚挚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梅州中药材种植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0213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参考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

联系电话:2246116邮箱:mzzzyk@126.com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223




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

专项贴息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社会意见稿)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医药传承发展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中医药产业发展作出的部署和要求,推动我市中药材种植,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打造广东省优质中药材原料生产供应基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梅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20—2022年)》(梅市府函〔2020190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结合梅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补助对象确定

1、在本市从事中药材种苗繁育(包括种植、养殖)的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2、繁育中药材种苗苗圃面积达10亩以上或具有专业育苗大棚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出苗10万株(苗)以上;养殖业种苗年出产种苗动物类5万只(头、羽),昆虫类20万只以上。

3、作物类药材生产必须合法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受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种苗,并按程序备案。畜牧、水产类种苗繁育有许可要求的,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补助资金来源和用途

2021-2025年在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每年安排300万元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以发展药材种苗繁育方面的投入、经营、研发和品种引进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贴息补助标准

当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总和不超过贴息资金总额时,以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为贴息额;当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总和超过贴息资金总额时,以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贴息资金额,即:某经营主体的贴息额=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全市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贴息资金总额。每家经营主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补助申报程序

贷款贴息实行逐级联合申报制度。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核查验收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局、财政局于每年1220日前,对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营主体繁育种苗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提出年度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贷款贴息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六、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成立梅州市中药材种苗繁育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列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以及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取消该经营主体以后年度的该专项贷款贴息补助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





附件:

梅州市扶持中药材种苗繁育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单位:万元

单位

贷款项目及用途

当年贷款金额

还款金额

贷款利息

申请财政贴息额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