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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23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执法监督科   时间:2023-11-23 14:26: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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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至2023年,全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严肃查处农业生产、农资经营、渔业渔政、畜禽检疫防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5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全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3件,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梅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甄选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教育警示,促进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

一、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20日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城北镇岭上村南蛇坑水库旁一私宰点正在从事生猪私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私宰未经检疫肉品259.2公斤,经价格认定货值人民币为5443.2元,并将私宰肉品依法送往无害化处理厂销毁。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没收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重量分别为65公斤、66.6公斤、64.2公斤、63.4公斤。2.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43.2元,货值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和劣兽药案

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生产入库了假兽药“双黄连注射液”(批号20220201)9570支,至2022年5月共出库9570支,结存量0支,每支售价0.45元。因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紧急召回了8360支,实际销售了1210支,获违法所得544.5元(1210支×0.45元/支),货值金额4306.5元(9570支×0.45元/支);2021年10月生产入库了劣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10902)9310支,至2022年4月共出库9310支,结存量0支,每支售价0.5元。因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紧急召回了5680支,实际销售了3630支。获违法所得1815元(3630支×0.5元/支),货值金额4655元(9310支×0.5元/支)。当事人生产假兽药“双黄连注射液”(批号20220201)和劣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10902)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假兽药“双黄连注射液”(批号20220201)8360支和违法所得544.5元,并处货值金额4306.5元的3倍罚款,即12919.5元,罚没款共计13464元 。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劣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10902)5680支和违法所得1815元,并处货值金额4655元的3倍罚款,即13965元,罚没款共计1578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9244元。

三、梅县区丙村镇某农资经营部陈某经营劣质农药和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类农药案

2023年2月23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梅县区农业农村局到梅县区丙村镇进行农资打假执法行动,检查至某农资经营部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草铵膦”和“5%阿维菌素”的生产日期有涂改痕迹,涉嫌质量保证期已过期,同时发现当事人还经营有“溴敌隆”杀鼠剂和自制毒鼠谷。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除外),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类农药资质。执法人员对上述农药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梅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及超出许可范围的限制类农药;2.没收“草铵膦”1080瓶,“5%阿维菌素”50瓶,“溴敌隆”杀鼠剂96盒,自制毒鼠谷17公斤,日期打码机1个;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陆元(¥476元);4.经营劣质农药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超范围经营限制农药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元)。

四、广东某禽业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2022年10月24日,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禽业养殖有限公司兴宁某养殖场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养殖场存在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及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广东某禽业养殖有限公司兴宁某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五、刘某收购、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2年12月30日接收到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平检意〔2022〕4号),将刘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移送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刘某在2021年2月、2021年7月至8月,在梅州市梅江区瓜园蔬菜批发市场购买15尾斑鳠,并将其中10尾售卖给平远县大柘镇清香饭店的蓝某,其中5尾售卖给梅江区城北镇“人和渔村”的汤某,涉案物品172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平远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贰拾壹元(1721元),并处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六、赖某水产养殖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案

2022年6月20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水产品开展飞行监督抽查,2022年7月5日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检测报告,当事人赖某养殖的青、草鱼样品(样品编号:MZJLDSC2206023和MZJLDSC2206024号,检测地西泮超标,检验值为5.21μg/kg和6.21μg/kg(标准值≤0.5),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存在水产养殖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赖某2022年5月28日从梅县区罗某处购买青、草鱼,联系电话1342101****,购买时鱼重1.6-1.7公斤,每公斤14元,买了150公斤,付款2100元。2022年7月5日蕉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潭镇堑垣村桃溪西路当事人承包的鱼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鱼塘面积1亩(667平方米),现场未发现存在含有“地西泮”的饲料和鱼药,当日下发《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的通知》,当事人赖某书面放弃复检。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赖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鱼塘内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罚款2000元。

七、丘某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生猪产品案

    2022年11月21日,蕉岭县公安局在G25天汕高速广福省际公安检查站查获一辆运输生猪产品未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车,移交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处理。接到移交的线索后,蕉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广福省际公安检查站进行调查处理,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丘某驾驶粤M88***运输生猪产品,随车未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该批次生猪产品系当事人丘某从福建省武平县岩前收购而来,生猪产品有五花肉、瘦肉、排骨共100公斤,产品背部未发现胴体章,未能出具跨省运输应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丘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00公斤生猪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1100元。

    八、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成分的农产品案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73号)的部署安排,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开展2022年上半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于2022年6月13日在大埔县开展上半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其中在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基地抽取的一批次芹菜样品(样品编号:MZDPJDZZ2206023),经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湛江)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出芹菜样品毒死蜱含量超标,判定该批次芹菜产品为不合格。2022年7月1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基地送达《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告知书起五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当场对文书送达回证签名确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含毒死蜱成分的农药。2022年7月14日大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过现场检查,在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基地未发现2022年6月13日所抽检的同批次芹菜,只发现一些常用的农药如阿维菌素、2甲4氯纳、丁草胺等,未发现有含毒死蜱成分的农药。该批次芹菜共种植0.6亩,共收获60公斤,获利3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四条,大埔县农业农村局对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贰仟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