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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r/>(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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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农业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   时间:2024-09-04 14:34:01   浏览: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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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我局根据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对《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mzjgk@163.com。

2.信函: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嘉应中路42号,邮编:514021,联系电话:2398955)。

来信请注明“《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村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要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广泛服务原则,实行应上必上平台公开交易,确保农村集体资产阳光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或特定意向人,下同)。农村集体资产转让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集体资产方,受让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集体资产方。

第五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辖区承包经营权属清晰的耕地、荒地、山地、房产、林木、山塘、水库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所有的资产可以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七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流转交易,但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产权市级运营中心运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市、县、镇平台互联互通和实时对接。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指导农村产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行业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交易管理规则,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三)监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业务。

    (四)协调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基层干部和交易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六)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七)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八)对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镇(街)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交易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交易监管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七)监督本辖区农村产权运营中心的运营。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需协助农村产权交易市级运营中心在本辖区县(市、区)、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县、镇级运营中心,运营中心是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规范的内部章程、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纠纷调解制度、数据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接受本辖区县(市、区)、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场所;

(三)统一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五)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六)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存管理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对农村产权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九)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县(市、区)、镇(街)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运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四议两公开”,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十四条 公开竞价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开协商交易。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由转让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十六条 续约交易。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和符合续约交易标准的产权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6个月前,原受让人与转让方达成续约的交易。

第十七条 小额简易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对于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进入县、镇(街)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该土地所在的县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主要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五)由经济联社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承接经济联社的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的项目,或者下属经济社委托经济联社承接其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的项目;

(六)因特殊情况,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经济联社可临时租赁集体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不超过6个月;

(七)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经集体民主表决议事程序,经过镇(街)级审核级区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和区级以上政策文件规定适用公开协商的其他项目。

采取公开协商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采取正向竞价方式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采取反向竞价方式的成交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采取正向竞价方式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采取反向竞价方式的按照价低者得的方式成交;交易公告有其他明确竞得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梅州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农地设施统一建设所需连片规模农地的,可实行“线下整合、网上公开竞价、分期交地”。

由镇(街)联合经联社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组织经济社(跨经济社可联合委托经联社)划定连片集约农地区域,整体打包成一个资产包进行网上公开竞价,受让方按各地块合同期届满后依次获得土地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交易申请。农村产权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二十三条 受理登记。农村产权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农村集体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出让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产权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相关审批材料。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该机构。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梅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20天,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60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制订。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二十七条受让登记。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同意受让的有效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向意向受让方明确告知具体的受理期限。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出让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遵守交易保证金相关交易规则。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八条组织交易。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梅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应根据出让公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原因,未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三十一条交易鉴证。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鉴证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交易鉴证书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止与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出让方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三十三条归档备查。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以及奖惩依据。

第三十六条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意向受让方,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农村产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以银行有效票据作为凭据,不再开具收款票据。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履约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履约保证金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入其他账户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履约风险防控,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营性资产履约保证金介于中标合同金额的5%到10%之间。

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的50亩以上、流转期限2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缴纳标准不低于一年流转费的50%,不超过一年流转费。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由交易服务机构将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的履约保证金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转入的履约保证金不符合上款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农村集体之外的产权流转设置履约保证金由出让方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非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将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四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及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篡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农村集体资产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审批审核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行为的;

(五)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泄露交易资产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主体、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机关等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正、规范,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