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我局根据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对《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第三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mzjgk@163.com。
2.信函: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嘉应中路42号,邮编:514021,联系电话:2398955)。
来信请注明“《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村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要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广泛服务原则,实行应上必上平台公开交易,确保农村集体产权阳光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或特定意向人,下同)。农村产权转让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产权方,受让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方。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梅农交””)作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辖区内权属清晰的耕地、荒地、山地、房产、林木、山塘、水库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所有的资产可以通过“梅农交”进行流转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产权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流转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等生物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梅农交”流转交易,但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县两级监督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协调、指导农村产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顺利实施。
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监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业务。
协调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基层干部和交易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对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镇(街)应当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情况录入“梅农交”,监管“梅农交”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农村产权出让方进行流转交易申请;
(三)监督流转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流转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组织协调行业部门调查处理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七)监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中心的运营。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需协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中心在本辖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县、镇级运营中心,运营中心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专门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规范的内部章程、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纠纷调解制度、数据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接受本辖区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场所;
(三)统一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五)按照规定组织流转交易;
(六)指导流转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存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九)记录流转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十)制定流转交易居间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可以为服务机构的运营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四议两公开”,建立集体产权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梅农交”,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续约、小额简易等交易方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十四条 公开竞价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梅农交”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开协商交易。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由转让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十六条 续约交易。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和符合续约交易标准的产权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12个月内,原受让人与转让方达成续约的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小额简易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对于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流转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产权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进入县、镇(街)服务机构流转交易的集体产权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该土地所在地县级服务机构或者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公路、铁路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涉及水、电、气、通信、教育、医疗等基本民生项目;
(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产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五)由经济联合社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承接经济联合社的集体产权进行经营的项目,或者下级经济合作社委托经济联合社承接其集体产权进行经营的项目,或者经济联合社委托经济合作社承接其集体产权进行经营的项目;
(六)因特殊情况,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时租赁集体产权且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转交易项目;
(七)因解决村级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八)农村小额工程项目,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政策文件规定或因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需要,适用公开协商的其他项目。
采取公开协商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向申报,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初审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县级管理机构及拟流转交易的集体产权所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采取正向竞价方式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采取反向竞价方式的,成交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采取正向竞价方式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采取反向竞价方式的,按照价低者得的方式成交;交易方案中有其他明确竞得规定的,需经镇(街)级管理机构审核通过,报县级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梅州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农地设施统一建设所需连片规模农地的,可实行“线下整合、网上公开竞价、分期交地”。
由镇(街)组织经济联合社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组织经济合作社(跨经济合作社可联合委托经济联合社)划定连片集约农地区域,整体打包成一个资产包进行网上公开竞价,受让方按各地块合同期届满后依次获得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交易申请。农村产权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向镇(街)级管理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流转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二十三条受理登记。农村产权应当向辖区内镇(街)级管理机构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流转交易方案。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方案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流转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流转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流转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流转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居间服务费情况;
(七)如流转交易失败,重新交易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出让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产权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方案经民主决策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80天内向镇(街)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天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流转交易方案、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流转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一并提交相关审核审批材料。
镇(街)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确定流转交易的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该机构。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资料齐全的,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梅农交”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流转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流转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流转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流转交易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六)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七)流转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流转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流转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20天,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40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公告期间需撤销流转交易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向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二十七条受让登记。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服务机构应当在受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流转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遵守交易保证金相关交易规则。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农村集体产权采取公开竞价的,原则上需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如受让范围选择仅限于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事先广泛听取成员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取“对内竞价”方式:
(一)只限于耕地、鱼塘等农用地或集体机动地;
(二)须实行网上竞价;
(三)流转交易底价不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地出租价格的80%;
(四)出让价格、出租年限等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不通过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价);
(四)受让方签订承诺书,承诺自己开发利用,不得转租转让等。
第二十八条组织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各行业具体交易细则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现场书面确认流转交易结果,并将流转交易结果在“梅农交”、服务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属于农村集体产权的还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流转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流转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经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出让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竞价产生的新受让方可以对原受让方进行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流转交易双方在服务机构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到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应根据流转交易公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原因,未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后,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梅农交”。
第三十一条交易鉴证。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镇(街)级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鉴证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交易鉴证书所载内容应与流转交易公告、流转交易结果公示、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流转交易中止与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不可抗力等导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该交易相应级别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无效或者流转交易失败的,出让方可以根据流转交易方案中相关的说明情况申请重新发布流转交易公告。
第三十三条归档备查。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应将流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续约交易方式:
(一)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对已纳入征地收储、做地范围、城中村改造和微改造的交易项目,合同租期不超过一年的;或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一年内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开发预期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续约每期不超过1年,累计续约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二)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合社及经济合作社区域内租用经济联社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等单位日常办公的项目。
续约受让方存在整体转租(包)、拖欠租金水电费用、行业性质不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得续约情形的,不得采用续约交易。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续约交易方式的,由原受让方在原合同到期前3-12个月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续租交易文件,并交由镇(街)管理机构对续约交易材料进行初审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由镇(街)管理机构对续约交易材料完整性和齐备性进行复审及备案,复审通过后,由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在“梅农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和标的所在地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小额简易交易方式:
(一)标的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下,年租金1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1年以内的边角地、仓库、简易房、出租房等;
(二)面积2亩以内,年租金1000元以下,不可拆分的农村集体农用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产权符合前款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采用小额简易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200平方米以下,仅用于受让方居住的房屋,适用小额简易交易程序,且不受本条关于出租年限、租金的限制,但成交后受让方不得进行二次流转。
采用小额简易交易的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不可对意向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小额简易交易方式的,需将流转交易方案、合同样本等材料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镇(街)级管理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镇(街)级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资质及相关交易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流转交易项目,须在“梅农交”、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意向受让方直接签订合同,也可以在““梅农交””、村务公开栏和标的所在地长期对外发布流转交易公告,按“先到先得”原则确定受让方。成交后相关材料报县级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梅农交”、村务公开栏和标的所在地发布流转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以及奖惩依据。
第四十条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产权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市、县级监督委员会。县级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意向受让方,通知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进行流转交易时,农村集体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到场见证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意向受让人和受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县级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之日起,可以禁止其在梅州市3年内参与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
(一)参加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存在有弄虚作假、串通竞价、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情形的;存在其他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2次放弃交易的,从第2次放弃交易之日起计算。
(三)在报名参与竞价时,存在拖欠集体经济组织租金或其他款项以及霸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租金,拖欠期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计算)的。
(四)原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
(五)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交还标的物并赔偿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经县级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后可立即恢复其参与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资格。
第四十三条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流转交易的,经管理机构同意,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流转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流转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服务机构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以银行有效票据作为凭据,不再开具收款票据。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履约保证金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履约保证金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入其他账户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交易保证金以项目交易底价计算,标准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不低于项目年底价金额的30%,最高不能超过年底价的数额。
(二)经营性资产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不低于项目年底价金额的20%,最高不能超过年底价的数额。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前款标准确定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履约风险防控,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经营性资产履约保证金介于中标合同总金额的5%到10%之间。
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缴纳标准不低于一年流转费的50%,不超过一年流转费。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由服务机构将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让方指定的履约保证金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转入的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农村集体之外的产权流转交易设置履约保证金由出让方自行决定。
第四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流转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非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流转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将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四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管理机构或者纪检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农村产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产权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服务机构及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篡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农村集体产权在“梅农交”上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审批审核程序的;
(四)扰乱流转交易秩序、影响流转交易正常行为的;
(五)流转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泄露流转交易资产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受让方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
(一)流转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
(二)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流转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拒不支付流转交易价款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主体、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机关等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正、规范,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除特别标注外,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