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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金柚红黑名单企业评定标准(暂行)
来源:李秀明   时间:2017-09-14 11:33: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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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金柚品质,打造和维护 “梅州金柚”百年产业及百年品牌,促进金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行金柚红黑名单企业制度、备案管理制度,保护广大金柚生产经营者利益。现将梅州金柚红黑名单企业评价标准,说明如下:

一、 金柚红名单企业评定标准:

(一) 生产企业须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须获得“三品一标”或者省级名牌产品等品牌认定产品之一。

(二) 实行标准化生产。认真实施以“良地、良种、良法、良品”为抓手的农业标准化管理,严格把控柚果品质。

(三) 遵循金柚自然生长规律。坚决不采摘不成熟的柚果作为鲜食水果销售,维持金柚良好市场秩序,维护梅州金柚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 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使用国家明令禁(限)使用的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多施有机肥,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保鲜剂,共同打造“梅州金柚”金字招牌。

(五) 自觉执行备案和承诺制度。从事特殊用途(祭拜用柚和深加工用柚)的生产经营者要在每年预先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局登记报备,自觉执行备案管理和承诺制度。

(六) 产品质量稳定。根据梅州柚类生长特性、当年气候特点、柚果理化指标等,科学预测成熟时间,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生产和销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农产品标准。

(七) 企业信誉好。具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遵守行业规范,重信用、守合同,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八) 纳入“红名单”管理的金柚生产经营者,如发现有违反本标准规定的,通过市农业信息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移出红名单。

二、 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 对有恶意早摘行为、屡劝不改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在申请农业优惠政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二) 在生产过程中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出现禁(限)用药物超标的,且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 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 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六)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金柚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农业信息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在管理期限内(二年)未发生新的符合“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将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予以公告。

梅州金柚红名单企业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