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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乡村产业发展科   时间:2020-07-13 10:18: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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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梅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梅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一、制定背景

  原省农业厅2010年以粤农〔2010〕536号文件颁布种养类、农机类示范社建设标准,并于2014年修订,原梅州市农业局等十六部门转发了《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农字[2014]38号),为我市前一阶段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对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比,我市原有示范社建设标准存在评定口径窄,一些评定标准、评定方式与国家和省新要求不相衔接的问题,亟须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2019年9月,中央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9条,重点是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标准及程序,确保评定监测全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民合作社典型选树、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总则”,共3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标和依据、市级示范社涵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标准”,共6条,分别规定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一票否决条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门标准、政策倾斜对象、防止多头申报要求等问题。

  第三章“评定”,共4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申报和评定程序,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等问题。

  第四章“监测”,共3条,分别规定动态监测制度、日常监督、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等问题。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相关制定补充标准、基层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实施周期等问题。

  四、坚持对标对表,总体制度框架与国家、省级规定做到“一个步调”。

  本《办法》在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的工作方式、基本标准上与粤农农规〔2020〕2号文件总体保持一致,确保市级示范社与省级示范社制度设计有机衔接,为市级示范社规范提升提供畅顺通道。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李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