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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22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执法监督科   时间:2022-09-13 10:46: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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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梅州市全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坚持依法兴农、依法护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严肃查处农业生产、农资经营、渔业渔政、畜禽检疫防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6月 30日全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5件,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梅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甄选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教育警示,促进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

    一、王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7月8日凌晨2时,梅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和前期摸排,在生猪定点范围内的梅江区西阳镇鲤溪村发现当事人王某某有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经查,在被检查人私宰窝点内,生猪、炉灶及屠宰刀具齐全,且已完成两条生猪屠宰,私宰生猪已分解,现场共查封(扣押)私宰生猪肉品658.8斤。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私宰的肉品货值无法确定的实际情况,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私宰生猪胴体已分解,没收生猪产品658.8斤。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二、广东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肥料案

    2021年7月28日农业农村部在梅县区开展2021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2022年1月7日梅县区梅西镇人民政府收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来《关于加强有机肥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反映梅县区梅西镇辖区内的广东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客乡基土”有机肥,经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检测,有机质不符合NY525-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肥料)》第2条之规定,梅州市梅县区梅西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三、曾某某销售农残超标豇豆案

    2021年11月3日,曾某某在兴宁市宁中镇宁塘中学背销售农残超标豇豆给兴宁市城南市场东(2)311-312号吴某某,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曾某某销售的豇豆中灭蝇胺超标。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圆整(¥40.00)。

    四、沈某某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2021年4月20日,平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平远县交警大队八尺中队在八尺公安检查站开展农机道路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沈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现沈某某持有的拖拉机行驶证及牌照系假证假牌照,当事人于2014年始使用了委托林某某办理的该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机机械)》之规定,平远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收缴粤02-17119行驶证证和牌照;2.处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五、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黄喉拟水龟案

    2021年5月18日,蕉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某养殖场查获当事人叶某养殖的黄喉拟水龟73只,并于2021年7月15日移交我局。2021年8月3日,蕉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某养殖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涉嫌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饲养黄喉拟水龟的违法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黄喉拟水龟73只;2.罚款人民币15100元。

    六、大埔县湖寮镇某农资门店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标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1年11月11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大埔县开展肥料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门店进行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在大埔县湖寮镇某农资门店抽取的一批次肥料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出生物有机肥水分为38.6%、有机质(以烘干基计)为30.1%,铬(以烘干基计)为175.2mg/kg,不符合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和标明量要求,判定该批次肥料产品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肥料)第二条,大埔县农业农村局对大埔县湖寮镇某农资门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925元。

    七、涉嫌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案

    2022年4月12日下午,丰顺县农业农村局与留隍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联合开展禁渔期内巡查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林某某驾驶的涉案船舶为留隍镇政府登记备案的船舶“留隍涉鱼065”,船上有捕捞河蚬用的简易卷扬机装置,船尾端有少量河蚬,其在禁渔期违法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丰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八、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1年8月26日,五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魏某某生猪产品个体经销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魏某某生猪产品个体经销商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魏某某从福建以价格16元/千克购买的总重量为1300千克,价值人民币20800元的13头生猪,于2021年8月26日从福建运至五华县横陂镇,该批生猪均未佩戴耳标,未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五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生猪;2.罚款人民币6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