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引导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构建起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培养一批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家庭农场,培养一批优秀青年家庭农场主。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继续扩大、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带动农户能力显著增强。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超过4800家,全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超过450家,其中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超过140家,培育打造一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力争上市融资发展的涉农企业有新突破。
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引导
3.引导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依法依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要素互通。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服务,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农业类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4.引导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办事指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示范社在发展规模、规范运行、品牌建设、产品直销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指导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健全产销信息档案,依托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制订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申请相关产品质量认证,强化品牌建设。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5.引导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鼓励和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围绕农业产业适度多元发展,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引进战略投资,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和重组,实现集团化生产经营。
6.引导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带动农户增收。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利益分享机制,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增收。巩固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为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纠纷调处等服务。
三、建立健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7.完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将符合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农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种业创新、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水网箱养殖、“菜篮子”生产基地等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创新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作用,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强做大。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有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税法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畜牧业基础设施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上限配套。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在用地指标上,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9.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业机械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鱼塘、渔船、大型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水产养殖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有效利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10.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参与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大城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区域性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建设。落实国家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及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集中区域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牵头获得区域品牌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大数据、农业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
11.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国家、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圆梦计划”等人才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人员为重点,建立健全培养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产业技术专家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入股、技术参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培训学校或实训基地,加强内部员工、成员、合作农户的业务技能培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职业农民培训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内部培训学校申报创建中等职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办“星创天地”,培育和扶持农村创新创业人才。通过“扬帆计划”“特支计划”等人才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农村转化科技成果,提升农村创新能力。
四、强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落实保障
12.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13.加强服务指导,推动规范发展。及时组织开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宣传工作,搞好相关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遇到的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形成正向激励。加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14.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