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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互联网公布规定(试行)
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互联网公布规定(试行)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6-23 10:11: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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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负责实施,履行本市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互联网公布工作。

  第二条 裁决书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设立的调解仲裁专栏统一公布,公布的裁决书包括市、县(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和补正决定书。

  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真实、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仲裁委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裁决书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

  第五条 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或者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其它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其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不公布裁决书情形的,应在首次开庭审理前书面提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仲裁委依照本规定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决书上网公布。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时,涉及相关信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其余信息以“******”代替;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以“******”代替;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性别、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余信息以“******”代替;

  (五)证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以“******”代替;

  (六)其它依法不予公布,或者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应当删除,或者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的符号代替。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除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裁决书原本内容一致。

  第九条  裁决书应当在送达当事人15日内或发布公告送达裁决书信息之日起45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条  拟公开上网的裁决书,由案件承办人呈报审批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上网公开,未经审核的裁决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负责裁决书审批的主管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裁决书的下列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说理是否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界定是否准确;仲裁用语是否规范有无歧义;裁决书是否有不予公开的情形;经审批不能上网的裁决书,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与裁决书原本内容不一致或者文字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发现笔误等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将更正决定按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裁决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