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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和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考试的暂行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和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考试的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09-04-29 08:25: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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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人事制度改革、严把事业单位进人质量关,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整体素质,减轻财政负担,优化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根据中编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梅市发[2003]41号)的精神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和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考试的办法。

一、招考单位、范围和对象

以下两类单位在国家核定编制定员内进人一律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补充工勤人员。

(二)各类事业单位(含实施、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为老干部服务事业编制),从企业单位调进人员、接收国家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招收成人教育毕业生、自费生。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免予考试。

二、招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工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因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等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三、招考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编制空额和岗位需要向市、县(市、区)人事局申请计划,市、县(市、区)人事局再根据情况审核下达计划给用人单位。

(二)发布公告。市人事局,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公告,并提出招考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考者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由市人事局,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考试分岗位技能知识及公共知识两部分。

岗位技能考试由各用人单位主管局负责组织。按职位1:3以上比例方能开考,成绩按40%计入总分,岗位技能考试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主管局择优按1:2比例确定人选后报市人事局,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公共知识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成绩按60%计入总分。省属驻梅单位、市属单位公共知识考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属单位公共知识考试由县(市、区)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体检和考核。对以上两部分考试合格者,分别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均合格者到县级以上的综合医院按公务员招考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六)审批。经考试和体检合格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用,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审批表》分别报市人事局,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批后,干部类到市人事局,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办理调动、接收手续;工人类到市、县(市、区)劳动部门、政府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调动、吸收手续。

四、招考时间:市、县(市、区)人事局原则上每年四月、十月中旬组织一次考试。

五、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程序及各单位的申报计划实行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要严密组织,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泄密、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报考者,应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对按规定应考试而未经考试进入者,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定人员和工资基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摘自:梅市人字[200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