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老干部局
梅市人社[2010]6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梅市社保〔2000〕40号)规定,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调整一次。2000年度的缴费定额为每人每年6500元。但自2000年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实施医疗保障机制以来,医疗费缴费定额一直未作调整。随着近年来医疗费用的增长,离休干部年人均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已大幅提高。根据《梅州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梅市办〔2000〕25号)和《梅州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梅市社保〔2000〕40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根据2009年度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平均支出水平,将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统筹医疗费缴费定额调整为每人每年37000元,从2010年1月起执行。
二、企业关闭、破产、解散、转制时,应为所属离休干部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障补偿金,缴纳金额按37000元/人乘以应缴费年限。
三、市社保局对2000年至2009年以来市直企业(包括省属驻梅企业)离休干部缴纳统筹医疗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欠缴统筹医疗费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补缴。2010年1月起,各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分两次按全年应缴金额的各50%向市社保局缴纳。
四、省属驻梅企业和来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自愿纳入梅市办〔2000〕25号文件办法管理的,缴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老干部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