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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5-12 08:48: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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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梅州市监察局

梅市人社[2010]50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劳社〔200980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和对象。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解决对象

经政府部门批准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即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于2009630日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除名、自动离职、早期下海的退休人员),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退休人员,需填写申请表(表一)并提供身份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原企业留守处或主管部门提出参保申请。

(二)资格初审。原企业留守处、主管部门受理退休人员的申请后,应对其是否符合参保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单位造册汇总(表二)和填写审批表(表三),并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原企业经政府部门批准关闭或破产或解散的有关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

(三)身份审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初审退休人员进行身份审查,并进行资金测算。

(四)审核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复查,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确认。

(五)办理参保。原企业留守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确认后的有关材料及人员名册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时间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1231日为办理时间,逾期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四、医疗待遇

鉴于我市经济基础薄弱,筹资困难,根据粤府办〔200774号文件有关精神,参照本省一些兄弟市做法,结合此类人员曾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按本通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除不建立个人帐户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同等的待遇。

参保人从办结全部有关手续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资金来源

(一)按照梅市劳社〔2009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本通知所需资金,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并经省确认的人数(含已按梅市劳社〔200980号文件办理参保的人数)按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未经省确认的人数参保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全额负担。

六、其它事项

(一)对于此次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经审核确定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原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参保缴费的,在纳入医保后的当月,由本人自行到地税部门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个人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补偿金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办法:扣除该退休人员参保之月起至本次纳入医保上月止按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一次性趸缴总额÷120);扣除该退休人员参保之月起至本次纳入医保上月止按月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一次性趸缴总额÷240);扣除上述缴费后,将剩余差额退回本人。退费从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支付。

(二)原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的,按本通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后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三)按本通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凭证。

七、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严格审核,加强监督,做到材料齐全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附:1、《梅州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2、《梅州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审核汇总表》

3、《梅州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

4、《梅州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代章)

梅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梅州市监察局

年四月十五日

梅市人社【2010】50号附件 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