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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4-21 22:33: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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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人字[2003]101号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数据库。各单位必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规定的工种规范,将现有工种设置情况,填报《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信息表》(附表一)于12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建库。今后,凡设置新的技工岗位,必须填报上述表格,经核准设置后才能聘用技工,否则不予套改工资。

二、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的核定。以市直、各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技师职数。市人事局于每年初按规定核定各单位的技师职数,并分别下达。各县(市、区)按下达的技师职数聘用技师,具体聘用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三、上岗证书的认定。技术工人取得的上岗证书,必须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颁发、认可的;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者从事技工工作,其所学专业与其从事的工种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其学历证(毕业证),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视为上岗证书。

四、技术工人技术岗位年限的确定。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含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后重新吸收的人员),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本技术岗位的年限。调动人员的技术岗位年限,以档案记载及相关材料为依据予以审核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转聘技术工人岗位的,如原从事的专业与现从事的技术工种相同或相近的,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所任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可与现聘用技师(含技师)以下岗位的年限合并计算,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可与现聘用的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下岗位的年限合并计算;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可与现聘用的初级工岗位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同一工种、同一等级技术岗位的,其岗位年限有间断的,该工种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同工种低聘的,其原从事的高一等级技术岗位年限,可与现聘用的低一等级的技术岗位年限合并计算。在计算技术岗位年限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份应予扣减。

五、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相关岗位的业务知识考试和实际业务技能的综合考核。考试、考核的结果、晋升的技术等级及聘用条件必须在单位公示。

六、粤人发[2003]261号按文三(三)点规定中:“解聘后未被聘用的,其工资从解聘的下月起就近就低按普工岗位确定。”改为按其现从事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

七、原由政府人事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者经政府人事部门按粤人薪[1995]2号、[1997]3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核后由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原规定聘用。今后的技工聘用一律按现行规定办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聘用,是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举措,有利于用人单位搞活用工机制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其政策性强、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到宣传到位,工作过细,政策把握准确,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技工的重新聘用工作(聘用表可按文件附表二式样自行印制),市直财政统发单位并将其审批的技工聘用表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一份备案。



附表一:《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信息表》

附表二:《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 送:省人事厅工资处




梅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