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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印发《广东省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2-21 10:15: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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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德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中将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交政府职能深化行致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3 24)精神,加强对下放的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监管,根据《印发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3)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529

广东省市县属技工学校

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中将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精神,确保各地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质量,加强后续监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技工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县属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或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本办法和技工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避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四条 审批机关应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求,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本地技工教育资源,严格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审慎批办技工学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审批机关应本着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加紧建立健全本地技工学校审批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外部申办指南,实施专人专岗负责制,依法高效推进审批工作。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依据、受理范围、申办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对专家评审后的初步审批意见和最终批复结果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分别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章 申办受理

第七条 建立完善技工学校准入制度。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其中批准设立民办技工学校还应当同时遵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材料受理、初步审核、专家评审、网站公示、正式批复、结果公告的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及其他相关资料可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技工教育在线”公布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指导技工学校举办者如实、完整、规范的提交申办材料。对提供全部申办材料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负责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其中不少于3名为技工院校国家级、省级督导员,负责对拟设办的技工学校进行实地评审,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着重审查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办学条件和办学方向等,严格把好“五证”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资格的,坚决不予审批。不得降低审批门槛,不得超出职权范围审撼。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指导技工学校规范学校名称。各市批准设立、管理的技工学校,其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广东”、“粤”等字样,统一规范为XXXX技工学校。举办者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时,应提交当地民政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名称预审登记决定。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建立限时办结制。

申请筹设技工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举办者。

第四章 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技工学校,应下达批复文件。民办技工学校同时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号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 107)编制。对不予以设立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西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按各地电子监察工作要求,加快开发使用信息化业务操作系统,实现设立审批事权电子网络化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建立技工学校检查督导制度,检查督导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建立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学校提交的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材料,并委派技工教育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授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或信箱,对群众投诉,做到渠道通畅,有投诉必收,有投诉必查,有查必果。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技工学校设立后的后续分立、合并、交更、终止及其他日常管理权责均由审批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实施审批、督查和管理,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技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违反规定的,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