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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梅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5-10-22 16:27: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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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制定《梅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依据?
答:制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我局依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什么?
答: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三、本意见所称的“初创企业”是指什么?
答:本意见所称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四、政策扶持对象如何申领各项补贴?
政策扶持对象申领各项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
五、创业补贴项目有哪些?
答:创业补贴项目主要有: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六、申请范围、标准、申请人及申请程序如何?
答:各项创业补贴申请范围、标准、申请人及申请程序具体如下:
(一)创业培训补贴
1、创办企业培训补贴
范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请相关补贴。
标准:最高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人:创业培训机构。
申请程序:按照《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范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申请相关补贴。
标准:最高25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人:创业培训机构。
申请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范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标准:5000元/人。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申请程序:按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租金补贴
范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经初次申领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连续享受3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申请程序:按照1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范围: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标准: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计算,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人:初创企业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程序:按照1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期限:可按年度申请,也可一次性申请。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创业孵化补贴
范围: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且孵化成功的创业孵化基地。
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计算。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程序:按照1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个人贷款
范围:创办初创企业的城乡创业者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最高20万元,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申请人:初创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程序:按各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梅市财社字[2003]45号、梅市财社字[2003]50号)。
2、合伙经营贷款
范围:以合伙经营形式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并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申请人:符合条件初创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程序:按各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梅市财社字[2003]45号、梅市财社字[2003]50号)。
3、小企业贷款
对象: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不超过3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申请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
梅州市就业局:2302958
梅县区:2589137
兴宁市:3320402
五华县:4428311
蕉岭县:7188276
平远县:8899231
大埔县:5551732
丰顺县:6686189
梅江区:2196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