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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2-06 17:38: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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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完善人才发展措施,落实好“梅州人才新政20条”, 更好地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就业创业补助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强化制度供给创新,提升社保转续、医保异地报销和实时结算等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与珠三角地区人才和劳动力流动。继续争取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配套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和指标体系,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增强就业形势研判科学性,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人行梅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积极为市场主体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便利的良好环境。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落实各级财政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安排,积极发挥担保基金在缓解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资金困难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示范平台财政补助支持政策。做大做强梅州市“赢在客都·创业创新大赛”,培育优秀创业项目和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好世界客属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广东省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梅州)、梅州市专利技术孵化产业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育成平台。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团市委,人行梅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体系,让高校毕业生得到更具针对性、更加专业化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将到本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统筹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创业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办好用好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对创业大学生实施精准帮扶。继续开展“展翅计划”,拓宽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上述补贴或奖补所需经费按规定从省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鼓励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建设院士团队驿站和梅州人才驿站等,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特定群体就业帮扶

  根据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流程。实施就业创业精准扶贫行动,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建立技能精准扶贫对接机制,开展贫困家庭学生入读技校专项帮扶,实施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贫困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通过技能提升、岗位对接、创业支持等措施,做好去产能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归口管理,政府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按不低于招用计划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信息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招用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018年底前建成省市自主择业信息平台,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训

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切实为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证。实行校企合作,整合职业、技工院校和企业双方资源,发挥学校育人机制和企业用人机制的耦合作用,全面推进校企双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推动企业和学校联合招工招生、送岗送学、双制培养,采取“校中厂、厂中校,冠名培养”合作模式,促进学校技能人才与企业用工需求的对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制度,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申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转换岗位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参照高职院校标准实施生均拨款制度,所需资金从省市相关专项经费列支。深入实施农业人才提升工程,加强农业管理科研人才、企业运营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业务受理向基层延伸,加强镇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大数据库,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验证。2018年底前完成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推进“互联网+就业”,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拓宽就业创业服务通道。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加强市场供求关系监控和服务机构监管。争取2019年出台我市的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和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配备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强对吸纳新就业形态人员量较大的用工平台的监测和服务,逐步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粤府〔2017101号文和省、市政府部署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制定本县(市、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政策,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将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全市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就业统计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全市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数据,制订完善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确保就业形势稳定,有效推动全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