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发文之日次月起,将工伤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