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市委、市政府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每人不超过两万元人民币,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年,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